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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是企業最重要的資產,加強員工職災預防、安全教育及提供衛生安全的工作環境,以防意外事故發生,雇主責無旁貸。雖然「零職災」是雇主與員工共同的期望,但不論多麼謹慎小心,仍然難以做到職災事故百分之百不發生。
隨著法律課以雇主對保護員工安全責任的日益加重,如何透過事先安排的計畫,提供死傷員工及其家屬充分且合理的補償,已然是現代企業輕忽不得的大事。
光有勞健保 不夠抵充雇主責任
根據勞動基準法第59條的規定,萬一勞工發生職業傷害時,雇主應負擔的補償責任,包括受傷期間的醫療費用、醫療期間的工資、殘廢或死亡補償等。
但勞基法也規定「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以抵充之。」換句話說,當員工遭受職業傷害時,如果已經有勞健保,雇主只要再補償「勞基法所規定超過勞健保給付的部分」就可以了。
因此,目前國內產壽險公司都有推出這種專門承保雇主這項差額責任的「團體職業災害補償保險」。
職災補償保險 保障算給你看
「團體職業災害補償保險」的保障內容,勞保所提供的給付,這部分因可用來扣抵雇主的補償責任,就是雇主必須另外再支付的補償,也就是職業災害補償保險的保障內容。
舉例來說,甲員工月薪6萬,勞保投保薪資是4.2萬(目前最高等級),如果發生職災死亡,依勞基法規定,雇主應補償45個月工資即270萬(45×6萬=270萬),因為勞保已提供189萬(45×4.2萬=189萬)的給付,所以雇主只要再補償差額81萬(270萬-189萬=81萬)。
又例如,甲員工因職災接受醫療6個月,勞基法規定雇主必須照付薪水,每月6萬支付6個月為36萬,但因在醫療期間勞保也提供每月投保薪資70%的給付為17.64萬(4.2萬×70%×6=17.64萬),因此雇主只要再補償兩者的差額即18.36萬(36萬-17.64萬=18.36萬)。至於勞基法規定的40個月的「失能補償」,因為勞保並沒有這項給付,萬一發生該情況,這部分損失就必須完全由雇主負責。而這些應由雇主負擔的部分,都可以透過投保「團體職業災害補償保險」獲得保障。
職災補償+雇主責任險 2合1萬無一失
勞基法所規定的職災補償,是採無過失責任,也就是不論過失與否,只要員工發生職災的事實,雇主就必須依法予以補償。但若員工的傷亡,雇主有明顯的過失時,除了勞基法的補償外,員工還可依民法第192條「侵害生命權之損害賠償」的相關規定,向雇主要求賠償。以前述勞工甲為例,假設甲職災身亡其家屬向雇主要求500萬賠償,其中270萬(含189萬勞保給付)是勞基法的職災補償,超過的230萬就是屬於雇主賠償責任的部分,這部分的求償當然牽涉到過失責任的舉證問題,但對雇主而言,也是另一種職災責任的風險。
目前,有些產險公司就推出,結合勞基法補償責任的「職業災害補償保險」及民法過失責任的「雇主責任險」的二合一保單,如此一來,企業對員工的職災責任風險,便能夠獲得完整保障。
員工較容易發生職災的企業,更應審慎規劃如何由二合一保單提供萬無一失的保障,以減少企業在事故發生時的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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