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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 財產保險
汽車闖平交道遭撞 強制車險不賠
文/鄧佳惠 | 2015.11.11 (新聞)

台鐵再傳車禍意外!10月26日晚間7時42分,374次自強號列車從高雄車站出發,啟程後不到5分鐘,1輛藍色小客車闖越平交道、停在平交道上,火車駕駛緊急煞車仍來不及停下,直接撞上轎車並拖行200公尺後停止。自強號上近600名的旅客並無大礙,但是肇事的汽車女駕駛則卡在變形的汽車中,經警消1個多小時救出,送往高雄市立聯合醫院急救,可惜到院前已無呼吸心跳。

臺鐵局根據《鐵路法》62、63條,自2004年8月起投保「鐵路旅客運送責任保險」,提供搭乘火車旅客權益基本保障,每人死亡殘廢最高250萬元、每人體傷醫療費用最高40萬元、每人財物損失最高1萬元,只要具有旅客身分的消費者,從進入營業處所、月台等車、搭乘列車、至離開車站,整個候車與搭乘過程,都受保險保障;臺灣鐵路管理局特別強調,對於闖越平交道意圖自殺、鬥毆、從事犯罪行為者發生死亡或受傷的事故,皆不在保險保障範圍內。

火車在專用鐵道上行駛,發生交通事故,肇事責任大多在闖越平交道的車主身上,然而,強制車險基於無過失責任,肇事的汽車駕駛是否可以獲得強制車險的死亡賠償金200萬元?產險公會表示,由於火車不是強制車險承保的車輛,汽車與火車相撞的意外,屬於一車事故,強制車險僅保障「車上乘客」及「車外第三人」,不保障駕駛者本人,故強制車險無法給付女性汽車車主。

至於幾乎全毀的汽車,除非有證據能夠證明該名女性車主是蓄意自殺的故意行為而肇事,產險業者可根據不保事項拒賠,除此之外,車體險甲、乙式只要被保險車輛發生「碰撞」都需理賠,而車體險丙式僅保障「車」對「車」碰撞,由於火車不屬於《公路法》定義的車輛,所以即使車主有投保丙式車體損失險,仍無法獲賠。

【現代保險健康理財電子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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