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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快速朝向少子化與高齡化的人口結構發展,年金改革成為備受矚目的話題,攸關九百萬勞工的勞保年金改革,其中的自選投資機制,更是勞委會研議推動的方案之一。
然而立意良善的改革方案,卻隱含著急待修法的問題,三商美邦人壽團險部協理柯武正表示,勞保年金的自選投資機制就是透過團體保險解決勞工退休後、年老時的照顧問題,但團體保險實務作業與現行保險法存在部份牴觸的情況。
柯武正指出,如果要透過團體年金險做勞工的退休準備,必須先解決團保的四大問題,包括團體保險是否符合「保險利益」的規定、被保險人是否一定要「書面」同意、被保險人自行負擔團險保費,可否享有要保人權益,以及是否增列被保險人告知義務。
一、團保如何適用「保險利益」?
依據保險法第十七條規定,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物無保險利益者,保險契約失其效力。但企業為員工投保的團體保險契約是否符合保險利益的規定,至今仍有爭議。
柯武正指出,企業主聘僱員工,目前以保險法第16條第4款認定有保險利益很牽強,因為員工實際上只是為企業主工作,並沒有幫忙管理財產。如果企業主、員工或保險公司任一方主張保險契約自始無效,整個契約關係就會大亂。
柯武正說,將來勞退自選機制上路後,將開放勞工透過商業團體保險自選投資標的,萬一員工退休時,發現投資帳戶價值低於定期提撥的總額,而向保險公司主張契約自始無效、退還所繳保費,保險業經營將受衝擊。
政治大學風險管理與保險學系副教授葉啟洲指出,許多公司的團體保險開放員工眷屬投保,更突顯企業主與員工眷屬沒有保險利益卻可訂立保險契約的情況。
柯武正進一步指出,教育機構的學生、鄉里民保險、協會團體會員保險、大型活動或運動會參加人員保險等,都無法適用保險法第16條所定義的保險利益,但目前主管機關仍同意保險業銷售團體保險予上述團體。
葉啟洲表示,長遠經營團體保險,保險法一定要修,如果主管機關認為團體關係多樣化,無法在法律位階訂得很周延,不妨在保險法明訂授權主管機關以行政命令界定團體範圍,再增訂上述範圍視為有保險利益,就可以解決適法性的問題。
柯武正建議參考中國保險法第三十一條,修訂台灣保險法第十六條保險利益規範,以解決團體保險的問題,未來團體年金推動,才不會產生契約無效的爭議。
中國保險法第三十一條 投保人對下列人員具有保險利益:
1.本人
2.配偶、子女、父母
3.前項以外與投保人有撫養、贍養或者扶養關係的家庭其他成員、近親屬
4.與投保人有勞動關係的勞動者
除前款規定外,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為其訂立合同的,視為投保人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
訂立合同時,投保人對保險人不具有保險利益的,合同無效。
二、被保險人「書面」同意 團保才有效?
要推行團體年金險,除了重新定義何謂「保險利益」之外,柯武正指出,保險法第105條也有地雷要掃除。
保險法第105條規定,由第三人訂立的死亡保險契約,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並約定保險金額,其契約無效。其中的書面同意,實務上未必可行,以上萬人參與的全國中學運動會為例,如果主辦單位投保的團體傷害險需要每一位被保險人簽訂「書面文件」才算成立,根本無法執行。
柯武正提出兩項修法建議,一是將保險法第105條「書面同意」改為「同意」,只要被保險人未提出反對意見,即代表默許保險契約成立;第二,「團體一年定期人壽保險單示範條款」與「團體傷害保險單示範條款」都明確規範身故受益人以被保險人的家屬或法定繼承人為限,已有效排除道德危險發生,建議團體保險契約不適用保險法第105條規定。
三、被保險人自付團險保費,可享要保人權利?
團體保險的保費有企業主全額負擔、企業主與員工共同負擔以及企業只協助投保,員工負擔百分之百保費等三種狀況,當企業結束營業、契約終止時有未到期保費,依照保險法規定應退還要保單位,目前市場的一年期團體保險因為未到期保費金額小,爭議較少,未來推出長年期團體保險,萬一投保企業倒閉由於員工可能已累積繳交一段期間的保費,就可能產生退還的保費如何分配的爭議。
柯武正表示,如果員工有負擔團體保險的保費,依照民法,未到期保費應退還被保險人,也就是員工,但保險法規定,保險契約生效後所有的權益都是要保人的,也就是未到期保費應全部退還要保單位,為確保員工權益,建議比照民法「給應得之人」修訂保險法,讓自行負擔團體險保費的被保險人享有要保人的權利。
四、增列被保險人告知義務
依據保險法第64條規定,要保人對保險人的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柯武正指出,團體保險要保單位代表人為公司負責人,公司負責人如何得知每位員工的健康問題?因此當保險公司發現員工帶病投保,就容易產生理賠爭議。
柯武正建議在保險法第64條增列被保險人的告知義務,避免未來發展長年期團體保險時,保險公司惡意不賠或要保單位惡意隱瞞的行為,讓團體保險更健全發展。
行政指導違反保險法,契約無效
勞退企業年金保險單示範條款早已出爐,保險法卻未針對團體保險的部分進行修法,令學者專家及業者十分焦急。
葉啟洲呼籲,團體保險發展會受到法令影響,主管機關要重視修法的問題。
柯武正說,團體年金保險是箭在弦上,不得不發,主管機關如果僅透過應注意事項、自律規範等機制推動,將來一旦被法院認定違反保險法規定,契約根本無效。及早完成法令修訂,讓九百萬勞工透過團體年金險積存退休準備,不但讓退休制度更完善,也可降低政府的財政負擔。
長年期團體險商品審查與現實不符
長年期團體保險可以有效解決高齡化人口越來越多、政府無力負擔所有人退休準備的問題,不過,三商美邦人壽團險部協理柯武正指出,受限於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注意事項規定,長年期團體保險始終無法推出。
根據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注意事項第94條規定,長年期團體保險應符合
一、保費之計算應採「平均保險費率」;
二、團體之承保對象僅限為有一定雇主之員工團體;
三、為配合團體保險之保險期間一致性,不得有「被保險人的異動」條文,即不辦理中途加保。
柯武正以團體年金為例表示,30歲與60歲的被保險人負擔一樣的保險費率並不合理,再者,企業聘僱的員工難免有異動,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注意事項規定長年期團體保險的被保險人不能異動,也不符合現實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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