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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電子工廠上班的小新,有天下班騎車回家途中,被一輛小貨車撞倒,在醫院躺了十天。由於肇事的貨車逃逸,所以出院時小新付了一萬六千多的醫療費用,其中一萬是病房費差額,六千多則是健保的部分負擔。
所幸他們家有一位叫秀美阿姨的保險顧問,全家的保險都是她處理的。出院後媽媽趕忙通知她,秀美阿姨一進門就抱怨說為什麼不早告訴她,否則理賠金在住院時就會下來了。接著她又說,既然是下班途中被撞應該是算職業災害,要用勞保住院比較有利啊!另外肇事者雖然逃逸,也能向強制車險的補償基金求償啊!結果,在秀美阿姨的處理下,小新除了得到三萬元(日額三千)商業保險的理賠外,連出院時所付的一萬六千多元也都全部要了回來!
自從八十四年三月全民健保開辦後,勞工保險醫療給付的業務便移轉由全民健保處理,但在職業災害保險的部分,一來由於牽涉雇主的責任,二來因為職災保險的保費全部由雇主負擔,因此勞工職業災害保險的給付目前仍然維持。換言之,如果勞工遭受職業傷病時,除了可以用健保身分接受診療外,也可以選擇用勞保身分門診或住院。
用勞保可免部分負擔及膳食費
由於勞工保險沒有醫療費用部分負擔的規定,而且對於住院期間的膳食費用也提供半數的補助,因此勞保被保險人若發生職業傷病時,用勞保身分看病或住院比用健保有利。只是就診當時必須要用「勞工保險職業傷病門診單或住院申請書」,醫院才不會再向保戶收取部分負擔。如果被保險人因故未取得職業傷病醫療書單,而直接以健保身分就醫時,可以在門診治療當日或出院之日起六個月內,向勞保局申請核退醫療費用。
職災與否依準則認定
至於如何認定職業災害?案例中小新的狀況算不算是職災?根據勞委會訂定的「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
第三條: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害者,為職業傷害。
第四條:被保險人上下班,於適當時間,從日常居住處所往返就業場所之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
第十八條:被保險人於第四條、第九條、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規定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視為職業災害:
一、 非日常生活所必需之私人行為。
二、 未領有駕駛執照駕車者。
三、 受吊扣期間或吊銷駕駛執照處分駕車者。
四、 經交叉路口闖紅燈者。
五、 闖越鐵路平交道者。
六、 酒醉駕車者。
七、 行駛高速公路路肩者。
八、 逆向行駛單行道或跨越雙黃線行駛者。
被保險人是不是職業傷害,主要是依勞委會所訂的審查準則為判定標準。案例小新的情況,只要他沒有第十八條的違規情事,而且又是正常上下班應經途中發生車禍,便屬於勞工保險所規範的職業災害。
有保險顧問一切搞定
最後有關強制汽、機車責任保險的部分。小新騎車被撞,雖然肇事者逃逸,但依規定受害人仍可向特別補償基金求償。按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的補償標準,受害人的實際醫療費用在二十萬的限額內,可向保險人申請補償。由於小新的實際醫療費用為一萬六千多元,其中六千多元的部分負擔已向勞保局申請職災傷病核退,剩下一萬元病床費自費的部分(每日以一千二百元為限)則可向特別補償基金求償。
具備保險專業知識的保險顧問,難怪沒有低利率保單難賣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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