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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 人壽保險
欄杆高近百公分 法官:落水意外!
文/鄧佳惠 | 2015.10.16 (新聞)
高雄一名王姓男子在去(2014)年2月28日在澄清湖畔不幸溺水身亡,因為王姓男子生前有投保10年期、保額為300萬元的定期傷害險(俗稱意外險),受益人王母向保險公司請求給付身故保險金300萬元,但卻遭保險公司以「非意外傷害事故所致」拒絕理賠,提起上訴。
保險公司認為,被保險人王男的身高為173 〜174 公分,然而澄清湖畔的木欄桿高度為90公分、鐵欄桿有150 公分,以「常理判斷」王男不可能意外落水,應是有意地攀爬、自行跳入水中,且相驗屍體證明書上載明王男死亡方式是「不詳」而不是「意外」。
其次,王男身上攜帶身分證件是以塑膠袋包裝,可能是為了避免遭「無名屍」處理才用這種方式攜帶身分證件。再者,王男的死狀是以右手握住左手,這與一般人遭推落或意外落水時常見的揮手掙扎不一樣,認為跳水自殺、死意甚堅;《保險法》第133 條規定,被保險人故意自殺,保險公司無須理賠。
法官認為,王男是因為生前落水才溺水窒息,溺水死亡符合「非疾病」引起的「外來」事故,但由於意外傷害保險有舉證上的困難,依照民法277條可減輕家屬的舉證責任,即便相驗屍體證明書沒有勾選死因為「意外」,也符合意外事故的定義。此外,王男以右手握住左手的死狀,根據法務部研判無法確定王男有自殺的意圖,而王男以塑膠袋包裝證件,每人對物品的管理習慣及喜好方式不同,證件攜帶的方式不一,難以推論王男想要自殺。
再者,王男機車上有釣具,王男可能是釣魚坐於欄桿處不慎落水,或單純前往該處眺望景色不慎落水,王男不一定是自殺身亡,而保險公司也拿不出王男自殺的證據。因此,判決保險公司須給付王男的身故保險金300萬元,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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