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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 人壽保險
未提訴訟 無法中斷2年時效
文/鄧佳惠 | 2015.10.07 (新聞)
一定要在2年時效內提出保險理賠申請,並在提出理賠申請後6個月內提起訴訟,時效才會中斷。一名林姓男子在2001年間向保險公司投保人身保險契約暨終身醫療日額保險附約,分別於2006年6月8日~15日、2007年1月21日~29日、2009年12月1日~7日、2011年5月28日,因病在大陸地區吳錫市第六人民醫院住院及門診,並於2012 年1月1日向保險公司申請保險金理賠共7萬5千500元,但保險公司拒絕理賠,於2014 年5 月2 日提起訴訟,並認為保險公司拒絕賠付已造成侵權行為,再要求精神慰撫金24,500元。
保險公司抗辯,保險事故發生至提出賠申請及提起訴訟已超過2年請求權時效。根據保險法規定,保險請求權經過2年不行使而消滅,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如果沒有在「保險事故發生」後2年內提出求償,保險公司就有權以請求時效已消滅為由,拒絕賠付。如果保戶希望2年時效,因提起保險請求(理賠申請)而中斷,根據民法規定,一定要在提出理賠申請後的6個月內提出訴訟。
法官認為,林男分別於2006年6月~2011年5月28日間,因病住院或門診就醫,但林男卻於2014年5月2日才提起訴訟,保險金請求權則是於2012年5月2日前已超過請求時效,換句話說,林男一定要在2年時效消滅前提出理賠申請,並在提出理賠申請後6個月內提起訴訟,才能自提出理賠申請日起中斷時效,若只是一再申請卻沒有提起訴訟,2年時效一過照樣會喪失保險請求權!
台北地院日前判決,因2年請求時效已經消滅,保險公司不用給付保險金7萬5千5百元,此外,保險公司因時效消滅而拒絕給付保險金,不構成民法侵權行為,不需給付精神慰撫金24,500元,並駁回林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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