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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 醫療、健康保險
指定體檢過關 仍須負誠實告知義務
文/朱家儒 | 2015.09.21 (新聞)

投保時若被保險公司要求體檢,是否就代表不用主動告知體況?2013年台南一名張姓男子投保繳了14萬元保費後,不到2年被保險公司發現未誠實告知體況要求解約,但張男認為已做過體檢不用告知,雙方鬧上法院,近日台南高院二審再判張男敗訴,全案定讞。

保險公司表示,張男已有多年肝病、關節炎、精神官能症和腸胃道等多項病史,且在投保前一個月仍有頻繁就醫紀錄,但投保時全未告知,因此依《保險法》64條要求解除契約。

但張男辯稱,已依保險公司要求接受體檢,就不用負告知義務,保險公司不可就此解約。

張男於一審時敗訴,二審台南高院法官認為,體檢醫師診察的正確性,仍須依據男是否有誠實告知體況,換言之,即使已依保險公司要求接受體檢,甚或是授權保險公司調閱病歷,仍然須就要保書告知事項負告知義務,因此判張男敗訴,保單自始無效,保險公司不用退還14萬元保費,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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