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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 現代看保險
保費不是罰款,超速不該加費
文/方雪俐 | 2014.11.01 (月刊)

汽機車超速、闖紅燈是很常見的違規行為,因為不遵守規則,會破壞交通秩序甚至對別人造成傷害,所以被交警抓到要罰,希望車主能夠學到教訓,「下次不敢」。

政府主管機關也有必須達成的預算或績效,因此利用公權力,藉罰款達成目標或目的,幾乎是必要手段。但是這樣做,該收的叫罰款,不是保費。

這樣的分野是必要的,否則不只民眾會對政策反彈,也會對保險反感。例如同一次交通違規事件,如果行政處分已經被罰款,還要被加收保費,即使不是一罪兩罰,也有假加收保費之名達到加重處罰的目的之嫌。

今年三月開始實施的強制汽車責任保險酒駕加費,就是具有罰款性質的保費,因為酒駕肇事確實讓民眾深惡痛絕,乃至於「防止酒駕,人人有責」成為全民共識,所以這種預防性加費才能夠實施。但這並不表示,從此可以無限上綱地在強制車險底下延伸出各種名目的續保「加費」,來做為加強交通安全的工具。

其實續保時依前一年度的理賠狀況加減費,在許多保險都可以看得到。如果必須加費,並不是為了要懲罰被保險人,而是因為該被保險人全年度的賠款,已經超過保險公司計算保費的依據。最近交通部正在研議的汽機車超速、闖紅燈加費,包括超速40公里以上,續保時擬加重強制責任險保費四成,就是拿保費當罰款的一例。強制險的費率本來就有肇事記錄加減費的機制,若雖違規但未肇事,在保險公司沒有動用賠款的情況下,要加收保費就是一種罰款!

台灣每週平均有三.三名大學生因騎機車車禍死亡,而多數肇事者是超速肇禍,這當然是整個社會必須重視的問題,但卻不能用加收保費來解決。就算加費確有遏止違規行為的功能,也不該把交通安全的責任,算到保險這種以提供事後補償為目的的制度上。

機車肇事率高、造成很多人命傷亡是事實,而保險能夠做的、應該做的是幫助受害人和他們的家庭渡過難關,而不是處罰超速等違規事件。投保強制車險固然可以解決機車肇事傷人時,駕駛人無力賠償、受害人求償無門的問題,但騎機車最常發生的是自己摔跤、自撞等所致騎士本人的傷亡,不過這些狀況因為是被保險汽機車單一車輛事故所致,所以並不在強制責任險的理賠範圍。超速加費可以懲罰不遵守交通規則的車主,卻無法在發生單一車輛事故時紓緩被保險人家庭經濟的衝擊。與其讓強制險費率分擔遏止交通違規的責任,不如想辦法讓強制險照顧更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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