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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 財產保險
電扶梯再傳傷人 責任險賠不賠?
文/何楷平 | 2015.08.13 (新聞)

上(7)月底,中國才傳出「電扶梯吃人」的死亡事件;不到一個月,台灣也傳出電扶梯傷人意外!日前一名7歲男童,和母親前往台北信義誠品商場,搭乘5樓電扶梯時,男童左腳突遭電扶梯夾住,業者緊急將電扶梯斷電,才沒有釀成更大傷亡;男童僅腳趾夾傷、指甲脫落,並無大礙。

根據北市《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規定,百貨公司、量販店、零售場所等商場,須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最低投保金額每人傷亡300萬元、每一事故傷亡1,500萬元、財損最低200萬元,若消費者在營業處所發生意外,向業者求償時,一旦確認業者依法應負責,保險公司就會負賠償責任。

值得注意的是,公共意外責任險不包括電梯意外事故。因此,《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也規定,若業者營業行為涉及電梯(含電扶梯及升降梯)使用,就須加保電梯意外責任保險,因所有、使用或管理經營處所的電梯,發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人體傷或財損,業者依法應負賠償責任,保險公司會理賠給受害人。

因此,遭電扶梯夾傷的男童,雖然傷勢不大,但只要提出醫療單據,仍可向業者求償,而業者也會將賠償金額轉嫁給保險公司。

然而,基於責任險的保單原理,被保險人本人及電梯管理人不在保障範圍內,換句話說,電梯的所有權人及操控電梯的電梯小姐,若發生類似意外,責任險無法啟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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