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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 財產保險
訴訟拖延不賠 保險公司有違誠信(詳全文)
文/朱家儒 | 2015.07.03 (新聞)

與保險公司發生理賠爭議,結果因纏訟超過2年,保險公司主張請求權時效已過2年拒賠,合理嗎?多年前一樁有名的理賠爭議,許姓女士於公車下車時遭右方來車壓傷腳掌,申請3倍給付的「特定意外事故保險金」被拒,提告敗訴後再申請一般意外事故保險金100萬元,但由於纏訟超過2年,保險公司以請求權時效已消滅為由拒賠,許女再提告,一審敗訴,近日二審逆轉勝訴,全案定讞。

2008年,許女因下公車後發生意外,造成腳掌被碾壓致9級殘,向投保的5家保險公司申請因搭乘大眾運輸工具發生意外的「特定意外事故保險金」,總理賠金額高達920萬元,但由於許女發生意外時已完全離開公車,不算乘客身分,遂引發理賠爭議。

許女提告後與5家保險公司纏訟,直到2013年最高院判決定讞,其中4家保險公司因條款明載完全離開公共運輸工具即不算乘客,可不賠,唯獨富邦產險因條款約定保障範圍包括目的地車站,判賠120萬元。

許女敗訴後,退而求其次申請「一般意外事故保險金」,但其中一家保險公司以距離2008年事故發生已逾2年,依《保險法》超過請求權時效拒賠。

許女提告後一審敗訴,但二審時高院認為許女發生事故後,即向該家保險公司申請理賠,而保險公司也同意以「一般意外事故」賠付,但賠案未決是因為雙方對於「特定事故」的認定爭議而經由訴訟釐清,基於許女信賴保險公司已同意賠付一般意外事故的條件下,而未行使請求權,藉以進一步釐清特定事故的爭議,但保險公司卻在勝訴確定後,竟連同當初的一般意外事故主張請求權時效已消滅,有違誠信原則,因此判保險公司敗訴,須賠付許女100萬元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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