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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 財產保險
和解金已賠款 強制險「差額」理賠
文/何楷平 | 2015.07.02 (新聞)

一名機車騎士投訴,因騎車不小心撞傷路人,雖然自己酒駕又無照在先,但由於對方傷勢不重,且已和對方達成和解,也已賠償和解金,但如今卻遭對方的保險公司求償。騎士提出質疑,明明已經賠償給受害人,現在又要再付一筆錢給保險公司,既然如此,當初何必投保強制險?

強制險保障車禍事故受害人,為了讓受害人可順利獲得理賠,採無過失責任。然而,為了兼顧公平正義原則,若被保險人觸犯「5大天條」(酒駕、吸毒、故意行為、犯罪、無照或越級駕駛),強制險會賠償給受害人後,再向被保險人(肇事者)追討保險金。

值得注意的是,即便被保險人觸犯5大天條,受害人仍不得同時向被保險人和保險公司索取賠償金。也就是說,雖然受害人可直接向被保險人求償,但若受害人已獲得肇事者賠付的和解金,保險公司僅針對「差額」理賠,即強制險理賠金額扣除受害人已獲賠償金額之間的差額。假設受害人醫療費用為5萬元,被保險人已賠償2萬元,則強制險僅就差額理賠3萬元。

律師指出,若尚未接到保險公司代位賠償請求時,被保險人就已經賠償給受害人,則可提出已給付賠償證明,保險公司的代位賠償請求權,會因被保險人已清償而消滅;若被保險人接獲保險公司代位賠償請求後,又賠償給受害人,則法律上保險公司才是真正的權利人,被保險人可依《民法》向受害人請求返還之前賠償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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