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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 醫療、健康保險
保費繳完≠「繳費期間」屆滿 保險金有落差!
文/朱家儒 | 2015.05.01 (月刊)
新竹市一名胡姓男子罹癌,向某壽險公司申請保費已全部繳完的防癌險理賠,但該壽險公司以未屆滿「繳費期間」為由,僅給付一半保險金,胡男無法接受,憤而提告。
民國八十三年,胡男向某壽險公司投保壽險附加防癌險,防癌險給付方式為「繳費期間以內」確定罹癌,給付保險金三萬元,「超過繳費期間」則給付六萬元,並約定繳別為年繳,「繳費期間」為八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至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胡男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繳完最後一期保費後,於一○三年十月被確診罹癌,向該壽險公司申請防癌險理賠,但業者認定仍在繳費期間內,僅給付三萬元保險金,胡男不滿明明保費都繳完了,卻還在繳費期間內,認為業者玩文字遊戲。
業者表示,「保費清償期」是保費全部繳完的時間,與「繳費期間」不同。法官審理後認為,保單上已清楚記載「保險始期」到「繳費終期」的繳費期間,並無以保費繳費時間或次數等「保費清償期」為依據的規定,兩者明顯不同,判胡男敗訴。
「保費清償期」與「繳費期間」,為什麼會有落差?壽險業者解釋,由於繳別可任意變更為年繳、半年繳、月繳,而不同繳別的保費清償期都不相同,為有利於行政作業,因此統一以繳費期間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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