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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屋高小姐遇到的問題:高小姐的父親是計程車司機,去(九十九)年十一月因肺癌開刀住院九天,出院隔天就因傷口裂開再次住院四天。高小姐的母親在八十八年加保了C壽險公司的防癌終身健康保險附約,因為是保雙親型,所以高小姐的父親也在保障範圍。
但在提出理賠後,C公司在「癌症在家療養保險金」的部分,只賠第二次住院的四天,前面的九天卻不算,高小姐覺得很不合理,在與C公司窗口溝通無效後,請求現保服務中心幫忙。
本中心顧問協助:高小姐母親所投保的是家庭型癌症險。因此,保障對象也包括高小姐的父親。
至於引發理賠爭議的「癌症在家療養保險金」,或稱「癌症出院療養保險金」,該項給付主要在於提供保戶出院後的療養補助,目前多以住院日數做為給付標準,也就是說癌症住院幾天,就核給幾天的出院療養保險金,只是額度可能是住院日額的半數或四分之一,依各家公司保單內容而定。
癌症出院療養 保險金如何給付?
但是早期的癌症險保單,對於「出院療養保險金」的規範不夠周延,因而容易產生爭議,尤其是出院不久又再次住院的情況。以高小姐母親八十八年所投保的癌症險保單條款規定,所謂癌症在家療養保險金是指:「被保險人…接受住院治療後出院在家療養者,本公司按實際在家療養日數,依保戶所投保單位計算給付癌症在家療養保險金。但每次最長以實際接受癌症住院治療日數為限。」
高小姐的父親去年十一月一日住院、十一月九日出院,隔天即十一月十日就又住院到同月十四日出院,C壽險公司認為,保戶第一次住院出院後隔天就又住院,因此第一次住院出院後並沒有實際在家療養,依條款規定只能核付第二次住院的部分,而條款規定最高以實際住院日數為限,保戶第二次住院四天,所以就核給四天的在家療養保險金。
早期條款規定容易引發爭議
這樣的做法與規定,不但容易引發爭議也不合理。一來「實際在家療養」不容易認定,如果保戶住院二十五天,出院後在家休息三天就上山種菜,或出國旅遊,那麼是否就僅核給三天的在家療養保險金?另外,從保障的角度來看,出院後很快又住院大多是病情較嚴重者,結果在出院療養保險金部分卻獲得比較少的給付。
金管會曾發函提出給付原則
其實,針對這樣的問題,早在九十六年五月金管會就曾發函壽險公會(保局二字第○九六○○○三四四○一號),要求轉知各壽險公司,要確實檢視這類保險契約條款的約定,與保費基礎是否一致。如果在理賠時有疑義,則應確實依保險法第五十四條第二項規定,以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辦理。
也因此後來業者推出的癌症險保單,在「出院療養保險金」的部分,就都改以該次癌症住院的日數為核給標準,也就是該次住院幾天,就核給幾天的出院療養保險金。
C公司補發九天癌症療養保險金
至於,高小姐父親的理賠爭議案,在中心顧問的溝通與協助下,最後C公司同意補發保戶第一次住院九天的在家療養保險金,共一萬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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