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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 人壽保險
救人溺斃 意外險理賠有條件
文/沈瑜 | 2015.05.27 (新聞)

台北市林姓男子日前疑因與妻子吵架,負氣之下由中正橋跳入新店溪,經報案後,搜救人員沿著河岸搜尋2天仍未尋獲,林男弟弟基於手足情深,認為搜救人員進展過慢,於是打著赤膊,僅戴蛙鏡、持手電筒,丟下「我一定要去找哥哥!」一句話,跳下滿是泥淖、水溫僅15度的河水中。

弔詭的是,弟弟下水不到30分鐘即失蹤,哥哥屍體隨即在同處浮起來。弟弟失蹤4小時後,搜救人員又在發現哥哥之處找到弟弟,兄弟雙亡,家屬感到難過不已。

弟弟為了救人,自願入水,算是故意行為嗎?救人不幸溺斃,意外險可以理賠嗎?

產險公司表示,意外險定義的「意外傷害事故」,須符合非由疾病引起、外來突發事故、非故意行為(自殺)等3項條件,若弟弟在哥哥投河時情急之下跳水救人而身亡,屬於外來突發事故,也非疾病所致,獲得理賠機率很大。

但此案哥哥投河已2天,且消防人員仍在河中進行搜救,弟弟斷無正當理由再跳水救人,且弟弟跳河前表訴要找哥哥,無法確知是否真是要救哥哥上岸,或有與哥哥一同歸去的主觀意識存在,若確定是故意或自殺行為,便無法獲得意外險理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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