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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 人壽保險
保戶注意 小心豁免保費繳別藏陷阱!(詳全文)
文/朱家儒 | 2015.05.21 (新聞)
擔心因意外事故導致收入中斷無法續繳保費,大部分人都會加買豁免保險附約,以保障保單持續有效,但小心豁免保費保單可能藏陷阱!2012年,彰化1名洪姓女子因女兒罹癌,向新光人壽申請主、附約未到期保費豁免,並要求退還當期已繳付未到期保費,遭新光人壽拒絕,洪女提告,初審簡易庭判洪女敗訴,洪女再上訴逆轉,彰化地院近日判新光人壽需退還當期已繳付未到期保費。
洪女以年繳方式幫女兒向新光人壽投保終身醫療險主約,並附加豁免保險費附約,豁免附約明訂「當豁免事故發生時,除應按比例退還豁免附約當期已繳付未到期保費外,並豁免主契約及其餘附加契約之未到期保險費。」因此,新光人壽僅退還豁免附約已繳付未到期保費1,300元,醫療險主約已繳付未到期的19,000元則不予退還。
新光人壽辯稱,洪女選擇的繳別為年繳,也就是每年需於應繳日繳交1年期保險費,換言之,未到期保費是指下一年度起的保險費。
洪女則認為不同保費繳別,享受的權利應相同,但若照新光人壽所主張,年繳、季繳、月繳,已繳付未到期保險費差距可能達數月以上,若不退還,有違公平原則。
豁免保險契約中的「未到期保費」,究竟是否包含「當期已繳付未到期保費」?二審時,彰化地院法官審理後認為,保險事故發生時,相同保險契約享受的基本權利義務應相同,不應因繳別不同而有差別待遇,判新光人壽需退還洪女主約已繳付未到期保費19,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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