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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 現代看保險
別讓審閱期變成不定時炸彈
文/穆震宇 | 2010.09.01 (月刊)

打從好幾個月前,就有壽險業者極力反對九月一日起要實施的「審閱期」規定,溝通層級不僅高達行政院長,有業者甚至表示將直接向總統馬英九陳情。

這麼大的動作,顯示要壽險業適用消保法規定的定型化契約訂約前的審閱期,茲事體大。不過,在消保團體的力爭下,審閱期的實施終究依既定時間表上路。

在壽險業力圖翻案的同時,大多數業者也已經展開審閱期上路前的相關作業準備與對業務員的訓練宣導,畢竟審閱期的「威力」非同小可。

依消保法規定,在保險契約簽訂前,保險公司應該給消費者合理的期間(目前壽險業定為三天內)審閱契約內容。業務員在銷售定期險、終身險等傳統壽險時,如果和過去一樣,雙方談好,在要保書上簽名、收保費,而未經消費者簽字表示已審閱並接受條款內容,那麼這張保單對保險公司而言,就可能是一顆長效型不定時炸彈。

因為審閱期與投保後拿到保單後的契約撤銷期,只有十天的機會可以反悔完全不同。除了審閱期發生在投保前之外,若業務員未確實遵守讓消費者審閱這一道程序,那麼未來的任何一天,消費者都可能以訂約之初並未審閱過保單為由,主張不利於自己的部份不構成契約的內容。

這顆未爆彈要一直等到保單到期或被保險人身故順利完成理賠,才算安全拆除。難怪壽險公司事前如此抗拒,事後又如此憂心。

審閱期對消費者可能產生最多三天的保障空窗期,這個問題在消費者充分了解「審閱越久,空窗期越長」之後應該可以解決,至少不至於發生審閱期內發生事故,要求保險理賠的問題,而且只要消費者不是被業務員誘導而放棄審閱期之外,仍然可以當場認簽審閱完畢。

但是業務員與保險公司可就不能便宜行事,或輕忽審閱期的「威力」。除了在審閱期內,業務員可能碰到其他業務員介入搶單之外,最可怕的是,若處理審閱期有瑕疵,可能變成同業洗單的利器,教消費者掐住「當初沒有給我審閱」這個事實,就可能讓原承保的保險公司毫無招架之力。難怪有業者苦嘆,未來保險糾紛可能處理不完。

確實遵守審閱期的規範,不要留下任何作業上的瑕疵,恐怕是業者與銷售傳統壽險通路,唯一能夠避免爭議與糾紛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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