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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 公、勞、農、健保
兩年前離職退保未請領 老年給付泡湯了?
文/沈玉芬 | 2010.06.01 (月刊)
我前(九十七)年三月滿六十歲,當時勞保年資為二十七年,並已離職退勞保,本來想繼續工作賺錢,但到現在都還沒找到工作,聽人家說勞保過了兩年就不能申請,是真的嗎?如果我現在提出還來得及嗎?如果可以,每個月可以領多少年金呢?
根據勞保條例第三十條規定「領取保險給付之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九十七年八月勞保條例修訂,開放只要曾參加過勞保者,不管中斷投保多久,一旦年滿六十歲,就都能提出老年給付申請,而為了配合這項開放措施,勞保條例同時在第五十八條第四項增訂「依前兩項規定請領老年給付者,不受第三十條規定之限制。」
也就是說,從九十八年一月勞保修訂條例實施後,兩年請求時效的規定,只適用在除了老年給付外的其他項目,包括生育給付、傷病給付、死亡給付及失能給付等。至於老年給付,不管是請領一次老年給付、老年年金給付或老年一次金給付,都不再有時效的限制。
因此,雖然你已退出勞保兩年多,而且在九十七年三月年滿六十歲當時就已符合年金給付的條件,但在沒有時效限制下,你當然有權提出給付申請,而且還可請領增額年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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