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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汽車保險所稱的「汽車」,可不只是你在路上所看到的汽車,還包括機車,奇怪嗎?
按汽車保險的規章通則,「汽車」的定義準用公路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八款的解釋:「指在公路及市區道路上,不依軌道或電力架設,而以原動機行駛之車輛,並應領有汽車牌照為限。」
所以,捷運或火車因為依軌道或電力架設行駛,當然不是汽車。牛車、腳踏車沒有引擎動力,也不是汽車。而機車完全符合這個定義,因為其中又沒說只限四個輪子。
因此,當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簡稱強制險)想把所有的汽車納入承保的對象時,機車當然也逃不掉,它的給付範圍及其他相關規定,一律比照汽車的規定,只不過差在費率的不同。
還記得官方說法,將機車族投保的強制險叫「機車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嗎?就立法者站在管理角度的認知,機車是汽車的一種。不過,許多報社記者自行修正,改稱「強制機車責任險」,這樣好唸多了,不過箇中奧妙盡失。
另外,是否「行駛中的車輛」才會惹是非?答案當然不是,從汽車保險的保單條款中便可以找出蛛絲馬跡。
不論強制險,或是汽車第三人責任險(簡稱任意險),強調因「所有、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車」,所導致第三人的損失。「所有」一輛車,可能只是一種靜態、恆常的描述,怎麼會出事呢?
比方說車子停在路邊,在夜間視線不明的情況下,一位機車騎士撞上而受傷。因為車主沒有過失,任意險不賠;但是強制險採無過失主義,所以要賠。不過,若車子違規停車,則可能有過失責任,任意險也應賠。於是,可以發現靜止的車子惹禍,車險也可能賠!
不僅責任險,車體損失險、竊盜損失險也有同樣情況。例如車子停在路邊,被手癢人士畫上「黃河、長江」,內心傷口難以癒合,所幸車體損失險甲式可以理賠。還有汽車被偷竊,不都是車上沒人時被下手的嗎?
所以,一大堆汽車保險所理賠的事故,都是汽車靜止狀態下發生的。因此,汽車不上路,仍然有危險存在,也當然要考慮到保險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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