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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 市場動態
曾遭停業處分 不得擔任保險分支機構負責人
文/魏妤庭 | 2013.03.28 (新聞)

保險業除了大股東須符合適格性規範之外,擔任分支機構負責人也要符合基本的品格操守。金管會指出,如果業務員涉及不誠信、不正當行為,而遭停止招攬懲處,將來便不適合擔任分公司、通訊處或展業處等分支機構負責人。

金管會指出,保險分公司、通訊處或展業處等分支機構負責人除了必須符合業務員資格外,也不可以有違反「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19條規定,而遭到停止招攬及撤銷登錄處分的紀錄。

換句話說,只要曾經有教唆要保人、被保險人告知不實,或以放佣、折扣、誇大不實的方式推銷保單,或代替保戶簽名等不良紀錄的業務員,就會失去擔任保險分支機構負責人的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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