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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退休金新制已於去(94)年7月1日正式上路,除了「個人帳戶制」外,勞退新制還規劃了「年金保險制」,由事業單位為勞工投保符合保險法規定的年金保險商品。不過根據勞委會94年3月份對勞工進行的勞退新制選擇意願調查統計顯示,員工規模200人以上事業單位的勞工會選擇「年金保險制」者的比例佔29.8%,不會者佔39.8%,不知道者佔30.2%;在扣除因為年資較久所以考慮選舊制的理由後,勞工不願意選年金保險制的原因主要是對年金保險制度的不了解。
以下將企業採行年金保險制時會常遇到的問題,用Q&A方式列出,讓事業單位與廣大受僱勞工能有所了解。
Q1:參加年金保險,事業單位必須具備甚麼樣的資格?
A1:根據「勞工退休金條例年金保險實施辦法」規定,事業單位申請實施年金保險,其僱用勞工人數須達200人以上,且有工會者需經工會同意實施,無工會者則需經一半以上勞工同意,初次申請時必須有一半以上的勞工選擇參加。至於「僱用勞工人數」的統計,該辦法第8條規定,是以申請實施當月1日投保勞保的人數為準,包括事業單位分支機構及附屬單位僱用的「本國籍」勞工人數。舉例來說,A企業有本國籍勞工170人(選舊制者30人,選新制年金者140人)、外國籍勞工30人;B企業有有本國籍勞工200人(選舊制者60人,選新制年金者140人)、外國籍勞工60人,那麼僅B企業可以申請實施勞退年金保險制,因為不計外國籍勞工,其本國籍勞工人數有達200人以上,且超過半數選擇年金制。
Q2:對於200人的限制,在金控母、子公司間可以合併計算嗎?
A2:勞委會考量金融控股公司的特殊性,使依「金融控股公司法」成立的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除得以個別公司名義申請外,若母公司與子公司所僱勞工人數合計達200人以上者,也可併同申請實施。
Q3:實施後若員工人數縮減不到200人時,還能繼續年金保險制嗎?
A3:事業單位開辦年金保險後,即使僱用勞工人數減至200人以下,或選擇參加年金保險的勞工人數減少至全體勞工人數一半以下,還是可以繼續實施年金保險,年金保險契約不受影響。如Q1提及的B企業,在實施年金保險後,因人事縮編使本國籍勞工銳減至180人時,還是可以繼續實施年金保險制。
Q4:事業單位如何申請實施年金保險?可否收取費用?
A4:事業單位符合實施年金保險的規定後,可檢附下列文件向勞委會申請實施年金保險:1.申請書。2.雇主身分證及營利事業登記證、工廠登記證或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影本。3.工會同意參加年金保險的同意書(有效期為2年,無工會者免附)。4.參加年金保險勞工的簽名同意書影本。5.經審查核准的年金保險單條款及證明文件。6.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文件。事業單位替員工辦理投保或請領給付的手續時,不可向員工或保險公司要求收取任何費用。
此外,事業單位應於主管機關核准實施日起15日內,向保險公司辦理投保手續。投保手續完備者,年金保險契約自次月1日開始生效,雇主並應在15日內將年金保險單條款與投保證明轉交給勞工,並將參加年金保險的勞工名冊送交勞保局。
Q5:企業實施年金保險後,在為勞工提繳年金保險費時應注意什麼?
A5:參加年金保險的勞工若同時也在該公司參加勞、健保,那麼除非其每月工資總額低於勞保投保薪資分級表下限的11,100元(勞保最低一級投保薪資為15,840元,但若是職訓機構受訓者、童工或部分工時等薪資報酬未達基本工資者,得按11,100、12,300及13,500元三級申報參加勞保),否則勞工的月提繳工資金額是不得低於勞保投保薪資或健保投保金額的,這規定與個人帳戶制的實施規定相同;舉例來說,部分工時勞工月薪僅8,000元,那麼其每月工資總額即低於勞保投保薪資分級表下限的11,100元,這時雇主就需對照勞退分級表,月薪8,000元的月提繳工資是以8,700元計,替其按月提撥522元(8,700×6%)。
Q6:除了雇主提撥的部分外,勞工可另外再自行提繳年金保險費嗎?
A6:除了雇主提撥的部分,勞工還可依法自願在每月工資6%的範圍內提繳年金保險費,而雇主應通知保險公司,並得自勞工工資中扣繳,連同雇主負擔部分,一併向保險公司繳納。之後勞工不願提繳時,於通知雇主後,再由雇主通知保險公司,辦理其自願提繳部分停止提繳。
至於實際從事勞動的雇主,及經雇主同意為其提繳年金保險費的不適用勞動基準法本國籍工作者或委任經理人等,也可依法自願在每月工資6%的範圍內提繳年金保險費,而自願提繳者,雇主也可在每月工資6%範圍內再另行為其提繳。
Q7:勞工離職後,原來的年金保險該怎麼辦?
A7:參加年金保險的勞工若離職後再就業,其所屬的年金保險應轉由新雇主擔任要保人,繼續為其提繳保險費。若勞工離職後未就業,或離職後再就業選擇參加新雇主所投保的年金保險或改選擇由雇主為其提繳退休金至勞保局的個人退休金專戶,那麼原年金保險的要保人,應轉換為勞工自己,也就是這份年金保險契約已成為勞工個人的保單,勞工是要繼續繳費、停止繳費或辦理減額繳費,可由勞工按個人的需求依年金險保單條款規定辦理。
Q8:企業及勞工選擇參加年金保險後,可以任意改為帳戶制嗎?
A8:為避免制度轉換太頻繁造成費用成本過高,於是勞退年金制設有4年閉鎖期的規定,就是規定從雇主為勞工提繳第一筆年金保險費當日起算,在閉鎖期間內不得變更保險人或轉換保單或移轉保單價值準備金。不過也有例外情形,那就是若保險公司有終止經營年金保險業務或有併購的情形,導致年金保險契約終止或轉換保單時,勞工可不受4年期間的限制,直接選擇新保險公司或移轉保單價值準備金至其個人退休金帳戶,原保險公司及併購後存續的保險公司均不得拒絕。
Q9:如果已選個人制的公司,可以改為年金制嗎?
A9:可以。已選個人帳戶制的企業,只要符合企業中本勞人數達200人以上條件,且有工會者經工會同意,無工會者則需經一半以上勞工同意,即可改申請實施年金保險制,但依規定勞工移轉個人退休金專戶的本金及收益至年金保險時,個人帳戶已提繳退休金的時間需超過2年。
Q10:公司若想更換保險人時,勞工不同意可以嗎?
A10:可以。事業單位在施行年金保險並過了4年閉鎖期後,若經參加年金保險的勞工同意,就可以申請變更保險公司;但若不同意變更的勞工,則仍可繼續參加原有的年金保險。雇主要求更換保險公司時勞工有權不同意,因為保單是屬於勞工個人的,所以要不要更換決定權在勞工而非雇主,因此年金保險實施後常會有一家公司擁有多家保險公司年金保單的情況,但這對年金保險的運作並不會有影響。
Q11:實施年金保險制的事業單位如有併購情形,勞工的年金保險該怎麼辦?
A11:事業單位如有併購情形,併購後存續、受讓或新設的事業單位仍應繼續為勞工提繳年金保險費,併購的事業單位所投保的保險公司與勞工原投保的保險公司不同時,事業單位可在併購後經參加年金保險的勞工同意,選定一保險公司投保年金保險,只不過尚未超過4年閉鎖期的年金保險契約,其保單價值準備金仍應至閉鎖期滿後才可移轉。
Q12:參加年金保險制的員工什麼時候可以開始領退休金呢?
A12:年金保險制的退休金給付年齡與勞工個人帳戶制是相同的,所以保險業銷售的年金保險契約所約定的退休金給付年齡,不得低於60歲,例如保險契約上應約定「勞工年滿60歲,工作年資滿15年以上者,請領月退休金;而勞工年滿60歲,工作年資未滿15年者,則請領1次退休金。」
至於年金保險的退休金採月退休金方式給付時,保險公司每3個月至少應發放1次,保險公司應在收到勞工退休金的申請書次月起,核發第1次的退休金,至於勞工因年資未滿15年需請領1次退休金時,保險公司則應自收到申請書當日起的30日內發給。
Q13:年金保險的價值準備金與個人帳戶中累積的本金及收益,可否互相移轉?
A13:都可以。選擇適用個人退休金專戶的勞工,離職後再就業,若在新公司選擇投保年金保險,那麼原已提存的個人退休金專戶,可選擇保留,或一次將專戶的本金及收益移轉至年金保險。至於選擇適用年金保險制的勞工,離職後再就業,若在新公司選擇參加個人退休金專戶,那麼原已提存的年金保險,也可選擇保留,或一次將保單價值準備金移轉至個人退休金專戶。
但要注意的是,勞工移轉個人退休金專戶本金及收益至年金保險時,已提繳退休金的期間不得低於2年;而移轉年金保險保單價值準備金至個人退休金專戶時,已提繳保險費期間則不得低於4年。
Q14:選擇年金保險制的勞工,在請領退休金時是否有時效規定?
A14:根據勞退金條例第28條規定,「勞工或其遺屬或指定請領人請領退休金時,退休金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也就是勞工符合請領退休金資格後,超過5年未申請的話就會喪失請領資格。一般商業保險保險金的請求時效是2年,而勞退年金保險部分,請求時效則為5年。
在勞退年金保險正式上路前,勞工及事業單位應事先了解相關規定,讓往後勞退年金保險制度的推行更加順利、減少糾紛發生,確保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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