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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 投資理財
今年起買的保單保險給付怎麼課稅?
文/許志鴻(會計師) | 2006.01.01 (月刊)

預估第一年將可為國庫增加約110餘億元稅收的所得基本稅額條例(又稱最低稅負制),已於今(95)年1月1日正式上路,該條例中與保險給付有關的條文為第12條第1項第1款,「本條例實行後所訂立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受益人受領之保險給付。但死亡給付每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在新台幣3,000萬元以下部分免計入。」從法條的定義,可以歸納出下列幾項商業保險不必依最低稅負制課稅的範圍:

  •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實行日(95年1月1日)前所訂立的保險契約,未來領取的保險給付皆不在最低稅負制的課稅範圍。
  • 因為所得稅額基本條例規定的險種只有壽險與年金險,因此,意外險或健康險的保險給付,都不在最低稅負制的課稅範圍。
  • 要保人與受益人為同一人的保險給付也不適用。
  • 同一申報戶的受益人領取死亡給付合計在3,000萬元以下的部分。

實例說明最低稅負的保險給付規定

為釐清最低稅負制實施後,對民眾領取的保險給付會產生哪些影響,本文特別以下列例子,按不同情況分別說明是否適用最低稅負制?若適用,對所得稅所產生的影響為何?

單親家庭的王先生事業經營有成,但擔心自己萬一哪天發生不幸,3個子女的生活會出現問題,於是分別在94、95及96年購買以3位子女為受益人的保險。後來王先生在98年時車禍過世,大兒子甲領取到父親在94年購買的壽險死亡給付3,000萬元,二兒子乙則領到父親95年購買的壽險死亡給付5,000萬元,而小女兒丙領得96年所購買的年金保險的死亡給付300萬元。

  • 情況一:假設王先生的3名子女為同一申報戶,那麼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他們3人所領取的保險死亡給付應如何列計?
  • 因為是同一申報戶,所以王先生3名子女領取的保險死亡給付應加總計算,超過3,000萬元以上的部分即應列入基本所得額。其中:
  • ◎甲-取得所得基本稅額條例實施前的舊保單的壽險死亡給付3,000萬元免計入;
  • ◎乙-取得所得基本稅額條例實施後的新壽險保單的死亡給付5,000萬元,應計入;
  • ◎丙-取得所得基本稅額條例實施後的新年金險給付300萬元,應計入。
  • 因此:
  • (5,000萬元 + 300萬元 - 3,000萬元)=  2,300萬元應計入最低稅負制的基本所得額課稅。

■ 情況二:若王先生的3個子女皆未成年(未滿20歲),且領取的保險給付都是父親在最低稅負制實施後才購買的保單,那麼在列計最低稅負制的基本所得額時會有什麼變化呢?

因3張保單皆為王先生以自己為要保人,分別以3位子女為受益人所購買的壽險及年金險,加上都是在最低稅負制實施後才購買,所以不論是甲領的3,000萬元,乙領的5,000萬元還是丙領到的300萬元的保險給付,全部都要列計入基本所得額計算最低稅負:

◎甲-取得所得基本稅額條例實施後的壽險死亡給付3,000萬元,應計入;

◎乙-取得所得基本稅額條例實施後的壽險死亡給付5,000萬元,應計入;

◎丙-取得所得基本稅額條例實施後的年金險給付300萬元,應計入;

因此:

(3,000萬元 + 5,000萬元 + 300萬元–3,000萬元) = 5,300萬元應計入最低稅負制的基本所得額課稅。在此情況下,3名未成年子女光領父親死亡的保險給付而受影響的基本稅額就有1,060萬元(5,300萬元×20%)。

  • 情況三:假設王先生的3名子女皆已成年分別為3個獨立的申報戶時,且領取的保險給付都是父親在最低稅負制實施後才購買的保單,又該如何計算最低稅負中的基本所得額呢?
  • 由於3名子女皆為不同的申報戶,且領取的保險給付都是父親在最低稅負制實施後才購買的保單,但因甲、乙、丙各自領取的保險死亡給付在最低稅負的計算上,都各有3,000萬元的免稅額。因此:
  • ◎甲-壽險死亡給付3,000萬元,因不超過每戶3,000萬元免稅額,不予計入;
  • ◎乙-壽險死亡給付5,000萬元,超過每戶3,000萬元部分,2,000萬元應計入課稅,影響基本稅額的金額為400萬元(2,000萬元×20%);
  • ◎丙-年金保險給付300萬元,因不超過每戶3,000萬元,不予計入。

最低稅負制有雙重課稅之虞

根據遺產與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規定,「約定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金額、軍、公教人員、勞工或農民保險之保險金額及互助金,不計入遺產總額。」,這是遺贈稅法中針對人壽保險死亡給付免課稅的規定,其立法意旨在於鼓勵被保險人留置生活資金予遺族,使遺屬的經濟生活不致於出現太大問題。

但從上述案例衍生的3種情況看來,第2種情況的保險受益人因皆非成年人,無其他所得,所以併為一申報戶申報;第3種情況的受益人均為成年人時,通常分為不同申報戶申報基本稅額。相較之下,第2種情況的稅額負擔為1,060萬元,遠較第3種情況的稅額負擔400萬元足足多出660萬元,然而第2種情況中受益人的納稅能力卻明顯較第3種情況來得低,這種能力低者反而要負擔較高的稅額規定,實在有違政府秉持的量能課稅原則及人壽保險的照顧遺族作用,主管機關應考量調整。

除了有違量能課稅原則外,最低稅負制施行後,還會有雙重課稅之虞。根據現行規定,人壽保險或年金保險的要保人與受益人為不同人時,除死亡給付不計入遺產課稅外,其餘今年均按每人超過111萬元部分課徵贈與稅;最低稅負制施行後,又對受益人課徵所得基本稅額,不免有雙重課稅的疑慮,政府應透過修法解決雙重課稅的問題。

用境外保單節稅風潮可能再起?

人壽保險的另一項功能為籌措遺產稅源,最低稅負制施行前,被繼承人以自己為要保人向保險公司購買保險,若有指定受益人則被繼承人身故後的保險給付皆不須課遺產稅,若沒有指定受益人則由法定繼承人領取保險給付,並繳交遺產稅,不致造成繼承人的困擾;但最低稅負制實施後,要保人與受益人為不同人時在超過3,000萬元壽險死亡給付竟需計入基本所得額課稅,稅率又高達  20%,可能導致變相鼓勵國人購買境外發行的保單來節稅,不但有損國內保險業的發展,也可能造成國家稅收減少及消費者權益受損的問題,這些爭議皆有待主管機關制定相關配套措施來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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