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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訊息】住宅地震保險共保及危險承擔機制實施辦法公布 第一層風險共保組織承擔 第二層基金負責
住宅地震保險共保及危險承擔機制實施辦法從90年11月30日發布施行迄今已逾4年,為使此制度順利運作,金管會在去(94)年12月1日公布修正「住宅地震保險共保及危險承擔機制實施辦法」,將「財團法人住宅地震保險基金」獨立出來,交由董事會運作,未來將能更快完成理賠手續,其修正要點如下:
1.產險業承保的住宅地震保險應全數向中央再保險公司再保險,並明定第一層20億元風險由住宅地震保險共保組織承擔,第二層480億元風險則由住宅地震保險基金承擔及分散,必要時得由國庫提供擔保取得基金來源。其中180億元以下由住宅地震基金承擔;180-380億元則安排於國內外再保險市場或資本市場分散;380-480億元由政府承擔。
2.將危險承擔機制限額檢討及調整單位修正為地震基金,獨立的住宅地震保險基金在董事會運作下,將會加強災區查勘、保險審核方面工作。
3.增訂於保險期間內連續72小時內發生1次以上地震時,視為同一次事故。
金管會公布勞退年金險保單示範條款 企業與個人年金保單皆有閉鎖期規定
金管會於去年12月6日公告「勞退企業年金保險單示範條款(非投資型保險)」及「勞退個人年金保險單示範條款(非投資型保險)」,做為保險公司承做勞退年金保險時的保單審查依據。而不論是企業年金或個人年金保險保單皆有4年「閉鎖期」規定,閉鎖期間不得中止或移轉契約,也不能作保單質借。
金管會保險局表示,勞退年金保險的保單示範條款是配合保險業符合可經營勞工退休年金保險條件的政策,並讓壽險業者在研發保險商品時有參考與遵循的依據以加速保單審查而定,是依壽險公會研擬的示範條款所核定,因此除了保險法外,還需受勞工退休金條例及勞工退休金條例年金保險實施辦法等相關法令的規範。
立法院三讀通過所得基本稅額條例 保險給付課稅規定翻修
立法院在去年12月9日三讀通過「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最低稅負制),個人基本稅額的起徵點為600萬元,稅率為20%,並自今(95)年1月1日起實施;其中個人海外所得免稅額為100萬,不過尚有3年的緩衝期,預計於98年起實施,而企業營業稅的門檻則是200萬元,稅率為10%~12%。
最低稅負制中有關保險給付的課稅規定有了大變更,只要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的壽險及年金保險給付皆須納入個人的基本所得額,其中死亡給付每一申報戶全年可以減除3,000萬元,至於健康險及傷害險的給付因為主要是提供被保險人因傷、病所導致的醫療費用或死、殘事故發生時,能透過保險給付讓家屬得到經濟上的支援,因此不納入計算。
查核大型企業健保投保金額 1年約可增1億保費收入
為落實全民健康保險量能負擔的精神,健保局每年均定期以財稅及勞保投保薪資等外部資料為參考,比對篩選查核對象,進行第一類及第二類被保險人投保金額查核作業,根據統計,去年的查核作業就增加約15億元的保險費收入。
健保局於去年4月1日公告,全民健康保險投保金額分級表由原最高一級的87,600元向上調整,增加9級,最高一級投保金額131,700元,並通知各投保單位依適當的等級主動申報調整投保金額。為避免投保單位有應調整而遺漏未申報者,健保局特別針對上市上櫃公司及員工逾200人的大型企業雇主及高階員工進行查核,預估1年可增加保險費收入約1億元。
【財金訊息】鼓勵檢舉金融違法案件 金管會將核發檢舉人獎金
為鼓勵民眾勇於檢舉金融違法案件,以協助維護金融市場秩序及檢肅不法的目標,金管會於去年12月14日公布「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受理民眾檢舉金融違法案件獎勵要點」共13點,做為民眾檢舉金融違法案件時給與獎勵的依據,並自公布日起施行,要點如下:
1.檢舉人於金融違法案件未發覺前,向受理檢舉機關舉發,經行政處分確定或法院判決有罪確定者,給與檢舉獎金。
2.檢舉違法案件,經處1,000萬以上罰鍰者核發50萬元獎金;處200-1,000萬元罰鍰者核發20萬元;經處未達200萬元罰鍰者的核發獎金則以所處罰鍰5%計算。
3.受理檢舉機關對於檢舉人姓名、年齡及住居所等足以辨別其特徵及檢舉內容等資料,除因依法令所為的查證外,均應予保密。
銀行辦信用卡禁送贈品 卡費最低應繳額至少為當期消費的10%
為解決信用卡、現金卡業務產生的各種問題,金管會於去年12月19日公布下列措施以導正市場的發展,並要求金融機構應於今年3月底前完成。
1.應採取差別利率的計息方式,對信用狀況不同的客戶予以不同利率,落實差別訂價。
2.辦理委外催收時,除依金管會相關規定辦理外,另須依銀行公會所訂「金融機構應收債權催收作業委外相關自律規範」辦理。
3.信用卡及現金卡的逾期債權暫停出售予資產管理公司(AMC)。
4.債務人於全體金融機構的無擔保債務總餘額除以平均月收入,不得超過22倍。
5.最低應繳納金額至少應為信用卡當期一般消費金額的10%。
6.為降低過度發卡的現象,禁止以「快速核卡」、「以卡辦卡」、「以名片辦卡」及其他類似的行銷行為等為訴求,且不得於辦卡或開卡時給予贈品或獎品;此外亦禁止於街頭(含騎樓)設攤行銷。
7.加強消費者正確理財觀念教育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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