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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過兩年所費不貲的規劃,明年一月起,住宅地震保險終於要上路了!
實務上地震險以火險附加險方式供屋主自由選擇的做法,已行之數十年,但成效不彰。據統計,九二一地震當時,台灣約有七百萬戶的住宅中,其中有投保火險的大概只有三百多萬戶,投保率約四成多,而其中有加保地震險的,更只有三千多件,投保率不超過千分之一。就算大震兩年後的今天,全台灣的住宅中,擁有地震險保障的,恐怕也不超過一萬戶!
造成地震附加險如此冷門的原因很多,包括屋主不知道有這麼一項保險,或者雖然知道,但覺得機率甚低而不願意投保……等。但最主要的原因是,許多住宅投保火險都是為了向金融機構貸款的需要,一方面金融機構只要求屋主投保基本火險,屋主當它是貸款條件之一而照單全收,根本不會特別去檢視自己還需要加保甚麼;另一方面則由於這樣投保的火險,都必需配合貸款期限,因此一定是長期火險,就算屋主想加保地震險也買不到。
但是明年一月起,除了通行數十年的長期火險將走入歷史之外,所有投保住宅火險的屋主都必須加繳每年一千四百五十九元的地震險保費,以獲得房屋因地震全損時,一百二十萬元的賠償與十八萬元的臨時住宿費用。
已經數十年不曾改變的做法,突然要大翻修,想當然爾,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一日凌晨芮氏地震儀七‧三的集集百年大地震,是最直接的催化劑。但是我們試著將事件倒帶,看看在九二一當時,如果這樣的地震險已經是住宅火險的保戶都有的保障,這些災民的遭遇和處境會有甚麼不同?
如果大家不算太健忘,應該記得災區因為貸款風氣不盛、保險意識不強,當時居民有投保火險的並不多,所以就算火險與地震險已經完成「搭售」,對這些沒有投保的居民而言,並沒有甚麼不同。至於有些因房貸需要而投保者,因為必須將銀行列為優先受償人,所以這一百二十萬大概就得全數落入貸款銀行的口袋。屋主連修理或拆除的經費都沒著落,更別提重建了,結果十八萬的臨時生活費用,可能就是每年多繳一千四百五十九元地震險保費唯一的「收獲」!而銀行肯定是最大贏家——利息照收、不必多負擔任何費用,但每一貸款戶的呆帳一定可以減少一百二十萬!
因此在新火險開跑前,我們要鄭重為數以百萬計的弱勢房貸族請命。金融機構承擔貸款風險是天經地義的事,不該總是坐享「免費」保險(銀行不須負擔保費)的保障。保險業或主管機關在制定相關規定時,更不應直接、間接成為態度強硬的銀行的打手,否則就算這個保險規劃得再完美,真正獲利的還是銀行。九二一的十萬餘戶全倒半倒的房屋,還是無力重建!
保險司為使「遭受震災之民眾得以獲得基本經濟支援,以因應災後復原所需」的努力也將功虧一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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