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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 市場動態
履行個資法告知義務 不限書面或取得當事人簽名
文/鄭慧菁 | 2013.04.08 (新聞)
個資法上路後,保險公司在蒐集、處理、利用客戶資料前須履行告知義務,也就是要在徵求當事人同意提供個資後,進行銷售行為才算合法。為顧及各通路取得個資同意的特性,保險業者在履行告知義務時,並不限書面或取得當事人簽名。
壽險公會擬定「壽險業履行個人資料保護法告知義務內容參考範本」,做為業者取得個資的參考。但保險公司的銷售管道多元,除傳統業務員有機會與保戶碰面外,其他如電銷或銀行通路等可能因為透過電話或DM拓展業務,而不易取得保戶簽名。
金管會表示,保險公司履行告知義務的方式,不限書面或取得當事人簽名,只要保險公司能證明已善盡告知義務,參考範本的簽章欄位縱使沒有簽署,也不影響告知效力。
各公司可以電話行銷的電話錄音檔、當事人表明已受告知之書面文件或註明當事人已收受告知書之保單、契約變更或理賠等簽收回條,或將告知書內容與要保書或保險契約相關申請文件合併列印等方式,做為履行告知義務的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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