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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年次的黃阿龍(化名)是一家汽車電機行的自營商,在自行開業前,是由任職的A公司替他加保勞保,84年7月離職退保後,直到93年10月自行開業,才以自營業主身分再度參加勞保。但沒想到投保不到1年時間,即94年6月時黃阿龍便因肝癌病逝,妻子楊阿妹(化名)於是向勞保局提出死亡給付的申請……
勞保局認定帶病投保而不理賠
勞保局受理楊阿妹的死亡給付申請後,便調閱黃阿龍曾就診的醫院病歷進行審查。勞保局發現,黃阿龍在93年9月就醫時就發現罹有肝腫瘤,並被醫院通知須立即住院,很顯然的在93年10月黃阿龍辦理自願加保前,就被診斷出罹有癌症,且當時正要展開積極治療,所罹的癌症並未獲得緩解,94年6月黃阿龍即因同一疾病過世,因此勞保局認定黃阿龍的死是停保期間發生的事故所導致,所以於94年12月中旬發函給楊阿妹,表示無法核給死亡給付。
勞保局在發給楊阿妹的公函上註明,「勞工保險條例第19條規定,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請領保險給付,以於保險效力開始後至停止前發生保險事故者為限。故有關勞工於加保前發生事故導致之殘廢或死亡,應不予核發任何保險給付;且被保險人如經查證於加保前已有嚴重身心障害或明顯外在症狀或已診斷確定罹患紅斑性狼瘡、癌症及尿毒症等疾病者,均不得就該事故請領現金給付及醫療給付。」。
服務中心建議家屬提起審議
楊阿妹收到勞保局寄來的拒賠公文後,完全無法接受勞保局的說法,於是致電現代保險消費者服務中心詢問。服務中心在了解案情後認為,黃阿龍93年9月罹癌、同年10月自願加保,雖然期間只相差1個月,但因為黃阿龍自行開業本就具自願加保資格,當時也的確仍在執業中,所以建議楊阿妹不要放棄,可以向勞保局提起審議申請。於是楊阿妹於94年12月底填具「勞工保險爭議事項審議申請書」向勞保局提起審議,希望能夠順利審請理賠。
巧合的是,就在勞保局受理楊阿妹的審議申請不到一個月時間,今(95)年1月27日司法院做出了609號解釋。解釋文中指出,勞保中的7種給付是分別承保不同的特定保險事故,其中死亡給付所承保的保險事故,除法律有特別排除規定外,是指被保險人或其父母、配偶、子女死亡而言,而勞保條例中雖規定保險給付的請領原則,但對於其死亡原因何時發生,並未規範。強調即使勞保被保險人是帶病投保,勞保局也應核給死亡給付!
因有提出審議 重新審查後便獲理賠
只不過這項新規並不能溯及既往,也就是說在609號解釋發布前(95年1月27日前)曾因為帶病投保後死亡向勞保局申請死亡理賠而被駁回的案例,是無法追溯理賠的,除非是進行審議或訴願中的案例。對此楊阿妹由衷感激服務中心在她向勞保局提出死亡給付申請被駁回後,鼓勵她不要放棄,繼續提起審議爭取,因為如果她當時沒有這樣做,即使今年1月27日司法院的609解釋已生效,但她被勞保局駁回申請的時間是94年12月,根據不溯及既往的原則,勞保局還是不會理賠的!
今年3月,楊阿妹接到勞保局發給她同意核給死亡給付的公函,內容載明「台端申請被保險人黃阿龍本人死亡給付案,經本局重新審查,同意發給死亡給付35個月計147萬元,近日內匯入台端指定帳戶,請查照。」;此外,黃阿龍罹癌至過世期間住院時,當時也是被勞保局以帶病投保拒絕理賠的傷病給付部份,勞保局也連帶理賠了,以黃阿龍事故當天起前6個月的平均日投保薪資1,400元的50%計,共理賠了28天、19,600元。總計楊阿妹從勞保局申請到的黃阿龍死亡及傷病給付,就有近150萬元。
適時爭取權益 不讓保費白繳
司法院609號解釋放寬了勞保對被保險人的保障,而從黃阿龍的例子可以了解,適時爭取自己應得的權益,才不會繳了一輩子的保費,卻在最需要時沒有從中獲得保障!【有關司法院609號解釋規定帶病投保勞保,死亡給付仍該理賠的相關內容,詳見207期現代保險金融理財雜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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