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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 市場動態
非健保長照醫藥費 可列舉扣除
文/葉惠娟 | 2013.05.21 (新聞)

支付非健保特約醫院長期照護醫藥費,今(102)年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可列舉申報抵稅。

大法官會議作成釋字701號解釋,宣告對於身心失能無力自理生活而需長期照護者的醫藥費,付予所得稅法規定的醫療院所才能列舉扣除,違反憲法平等原則。因此所得稅法對於長期照護醫藥費用已從寬認定,不再限制就醫醫院是否屬於公立、健保特約或財政部認定會計紀綠完備正確之醫療院、所。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昨(20)日表示,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因身心失能無力自理生活而須長期照護,例如失智症、植物人、極重度慢性精神病、因中風或其他重症長期臥床等,支付非健保特約醫院的醫藥費也可以列舉扣除。

國稅局提醒,可列舉扣除的長期照護費用不包括長期療養的照護費、聘請外傭或由護理人員居家護理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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