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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 財經時勢
保險給付課稅 金管會列8特徵
文/穆震宇 | 2013.06.21 (新聞)
國稅局採用「實質課稅原則」後,保險的避稅功能大減,為了避免銷售爭議,金管會要求7月1日起,保險銷售文件必須加註課稅警語。日前保險局更整理出保險給付依實質課稅原則核課遺產稅的8大特徵,並要求壽險公會在網站上公告,提醒消費者注意相關風險。
根據金管會整理,凡是具有重病、躉繳、舉債、高齡、短期、鉅額、密集投保,以及保險給付低於或相當於已繳保費等8大特徵之一的保險給付案件,都容易被國稅局盯上,一旦發現要保人的投保動機有避稅之嫌,就會依照實質課稅原則課徵遺產稅。
民國90年曾有一位罹患慢性腎衰竭的77歲長者,以自己為要保人及被保險人,舉債躉繳2,578萬元買了一張壽險保單,但隔年身故後,保險公司賠給受益人的身故保險金只有2,509萬9455元,低於所繳保費,國稅局查出這張保單後,將保險金納入遺產課稅,家屬雖然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但法官仍判定家屬敗訴,必須按照國稅局的要求補繳遺產稅。
金管會指出,保險法雖然有規定死亡及年金給付不得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但如果涉有規避遺產的情形,稽徵機關仍然可以按照稅法的實質課稅原則辦理,提醒業務員在銷售時務必向保戶說明清楚,且不得僅以節稅作為招攬保險的訴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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