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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替員工買人壽保險,但是受益人卻是公司?這種保單乃源於法規的不明確,再加上部份員工對這種保險的認知不足——誤以為這是重要人員保險,正顯示自己在公司的重要性,於是在美國也曾出現雇主輕而易舉為一般員工投保一種「公司員工人壽保險」,受益人不是員工眷屬而是公司。
員工壽險非重要人員保險
例如,在美國曾經有一家大百貨商店替員工投保壽險,保險的受益人是公司,當員工去世後,家屬對於這項保險卻是一無所知,當時理賠金最高可達到十幾萬元美金,而員工家屬只領到五千元(以為是員工福利)。
雇主投保這種人壽保險,他的員工就算是心臟病死亡,員工家屬也不免懷疑是否尚有其他原因,因為公司在這個員工死亡時「得利」太多,甚至也有員工家屬告上了法院,員工眷屬不知道家人在公司上班時發生了什麼事,是否和這件心臟病死亡有關?可笑的是,員工即使是在家中死亡,受益人還是公司。因此,你能想像被老闆氣死了,老闆還能賺到你的錢嗎?
在美國德州的這個案件已引起了立法人員的注意——公司替員工投保單純的人壽保險,而不是因公殉職可獲給付的職業災害保險或意外險。按保險契約的保險利益原則,假如此人死亡會對公司的財務和營運造成影響,則可投保「重要人員保險」,此種保險的被保險人是公司的高階決策管理人員,一旦此人離職或離開公司,保單契約自動失效,當然不是任何員工都可以買這種保險。而以一般員工為被保險人的人壽保險並以公司是受益人的「員工壽險」在德州便被禁止出售,因為立法人員認為這是拿員工的性命賭博,甚至於誘導雇主不重視工作環境的安全。
規避稅負的精心設計
那為何公司會去做這一件事呢?員工為何也答應,而保險公司也願意承保呢?原來,投保的公司和保險公司是以借貸的方式進行交易,由公司向保險公司先以借款的方式來支付保費,這筆款項可以「商業費用」名義抵稅(中央聯邦稅),而保險公司的這筆回收的保費並不在營業獲利收入的款項中,這是一個雙贏的精心設計,好規避稅負。
雖然德州有法令規定不得銷售員工壽險,但是有的公司是在其他州簽訂此類保險契約,他們的總部行政單位並非在德州,由總部購買這種保險可以逃避規範,因為很多其他的州並無監督、管理這類的保險。這是一個表面上看起來似乎沒有受害者的保險業務,但是實際上隱藏著卻是一個工作場所的安全問題,雇主不太在乎職業場所的安全措施,尤其是超商、一般商店的員工被搶、受傷死亡的問題。有一些雇主只想到獲得理賠金,而不管改善環境安全和預防事故發生的問題。
員工成為利益的邊緣人
至於員工是否「同意」以被保險人的身份讓公司購買這種保險?一般公司在員工新進就職時以提供一個五千元死亡撫恤金的名義,要求員工簽名接受,同時只簡單告知員工有這種「員工壽險」,一般人接受了一個新的職務通常不太在乎這項規定,於是這個保單很容易就成立了。
至於保險公司的運作,各州的法規不同,這種人壽保險是以團體的方式承保,而保險公司也無法特別去注意,目前也沒有因為這種保險而受害的人。投保的公司聲稱這些理賠金並非公司的營利所得,公司仍將這些金額投入員工的其他福利上。
由於這種人壽保險大都只是公司和員工知道而已,一些員工甚至於早就忘了這個保險的存在,或者根本不在乎。如果死者家屬不提異議,這就只是保險業和公司之間的利益了。
美國加強取締「員工壽險」
目前,上例中美國德州所承保的壽險公司已經取消這種受益人是公司的員工壽險,其他的大公司有買這種員工壽險和出售這種壽險的保險公司卻不作任何評論。
一些購買這種員工壽險的公司,顯然在理賠上累積獲利,而死亡者的家屬已經開始聯合上訴,然而法官目前也只能禁止銷售員工壽險,對於以前簽定契約的受益人卻無法改為死者的家屬,此一案件的發生,正是慢慢地去發掘與改善一些法律上的漏洞的機會。
(編按,對於此類問題,國內財政部已於民國八十三年發文給各壽險公司,禁止將受益人填為公司。請參考台財保832051039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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