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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 人壽保險
忘了申請的全殘保險金
文/保險消費者服務中心(財團法人現代保險教育事務基金會) | 2002.07.01 (月刊)

許太太是台中市政府兵役局的資深員工,八十一年初台灣人壽保險公司的業務員到局裡做職團開發,許太太因為長期處理國民兵的保險事務,一直與當時是省營的台灣人壽經常接觸,因此便以先生為被保險人投保三十萬元保額,繳費十年,繳費期間每五年還本保額二十%的新長榮還本終身壽險,並附加三十萬元的意外傷害保險,年繳保費三萬六千多元。

已全殘卻不知保險有理賠

很不幸的許先生於八十三年八月,因病導致多發性腦梗塞,併發語言功能障礙及右側偏癱,雖然歷經台中榮民總醫院、台中中國醫藥學院及埔里基督教醫院多位醫師的診療,仍不見成效。八十五年許先生轉至埔里基督教醫院住院治療時,許太太經人提醒才知可為許先生申請殘障手冊,但卻不知道自己所投保的終身壽險,也有「全殘廢」的保險給付,只是在八十六年一月(第五保單年度)領到六萬元(保額的二十%)的生存保險金。

到了九十年十月,因為壽險保單繳費將期滿,許太太才去檢視保單條款,結果她發現保單首頁在附加特約欄中特別註明「意外含因疾病殘廢」保險金額三十萬元。那時許太太才知道原來殘廢也可申請保險給付,而且她一直以為只有附加的意外傷害險才有殘廢保險金,於是檢具資料向台壽提出理賠申請,到了九十年底,許太太接到保險公司的理賠明細表與支票,明細表上說明該筆三十萬元的錢是終身壽險的全殘保險金。

壽險賠意外險卻沒賠

許太太覺得很奇怪,為何台壽僅理賠終身壽險的全殘保險金,附約部份為什麼沒賠?為了爭取自己的權益,許太太便在今(九十一)年一月初寫申訴書向台灣人壽申訴。過了二十幾天,許太太就接到台灣人壽的回覆函,函中表示:

1依台端所檢附的診斷書,許君於九十年十月九日診斷為多發性腦梗塞,現有失語症與右側肢體偏癱,並於日前申請全殘保險金。

2依新長榮還本終身壽險約定,本公司依約給付全殘保險金。

3依意外傷害險(含因病殘廢)特約條款第八條約定:「被保險人於本特約有效期間內因病或遭遇第二條約定之意外傷害事故,並以此傷害或因病為直接原因,自傷害或因病之日起一八○日以內,致成附表所列二十八項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該表所列給付金額,給付殘廢保險金。」

4經核台端所檢附的診斷證明文件,許君是九十年十月九日診斷出前述殘廢情形,故本公司係以該日為全殘認定日,不符前述意外傷害(含因病殘廢)特約條款之約定,故本公司歉難給付是項全殘保險金。

超過一八○日故意外險拒賠

台灣人壽主張被保險人從發病到認殘,早已超過意外險附約中的一百八十日的規定,因此拒絕給付。許太太對於台壽這樣的說法表示無法認同,也深感不合理。因為許先生早在八十三年八月就中風,是他們不知道可以申請殘廢保險金,所以沒有提出申請,何況當初業務人員只強調儲蓄的功能,並沒有告訴他們殘廢也可以領錢,而且投保後業務員就從來不曾再出現,收費員也只負責收費,都沒有人告知許先生的情形,已屬一級殘,可以申請理賠。

許太太將她的想法多次向台壽的理賠人員反應,要求爭取自身的權益,卻都一直沒有獲得滿意的答覆,而且理賠人員還向她表示,若依保單條款兩年請求時效的規定,許先生的情況也早已超過規定的時間了。

轉求助本服務中心

得不到滿意答覆的許太太,在今年四月中透過朋友告知,到現代保險教育事務基金會所設的保險消費者服務中心請求協助。

經過本中心顧問群的會商後,認為保戶怠於行使自己的權利固然有錯,但若在不知情的情況下,應該也能有保險法第六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危險發生後,利害關係人能證明其非因疏忽而不知情者,自其知情之日起算。」的適用。如果保戶的確是因不知情,所以才沒有提出理賠請求,站在保護消費者的立場,保險公司應該要以保戶發生事故當時,來認定全殘的時間,如果是這樣就沒有一八○日與兩年請求時效的問題,而且對於被保險人全殘之後所繼續繳交的所有保險費,也應該都要退還給要保人。

補提資料重新審核

本中心顧問群會商後,決定接受許太太的委託代為協助處理。首先,本中心顧問先與台壽做口頭溝通,很快的就獲得台壽相關部門主管的善意回應,雙方達成的共識是:如果客戶能夠提供資料,證明許先生早在多年前便符合全殘的標準時,台壽願意重新審查此案件。

就在今年的四月四日,許太太又收到台壽的函,函中再次說明許先生未獲意外傷害特約全殘保險金的原因,除了之前函中所表示的因為保單條款有一八○天的規定外,意外傷害特約條款也規定:「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其原意為避免查證困難及怠於行使權利者免為保護,本案於此情形,本公司亦得主張消滅時效。但是該函的最後表示:「然台端若能補具許君因高血壓及自發性腦中風起持續治療之所有就醫紀錄,本公司將針對有利於被保險人之資料再度審核此案。」

許太太於是到許先生曾就醫過的各大醫院,搜集相關的診療紀錄,並提供給台壽理賠部門審核。

許太太再獲 近四十六萬元的給付

到了六月初,審核結果出爐,台壽根據保戶所提供的就醫資料,認定許先生的全殘時間是八十四年一月六日,也就是中風後的第五個月,因此除了原已給付的壽險全殘保險金外,台壽願意再給付意外傷害(含因病殘廢)特約的全殘廢保險金三十萬元,並返還許太太從八十四年至九十年所溢繳的七期保險費(每年保費三萬六千元),共二十五萬二千餘元,但因既然承認許先生是八十四年一月全殘,在理賠後保險契約應該就已終止,因此許太太在八十六年所領得的生存保險金六萬元,便要返還給保險公司。加加減減的結果,最後許太太除了原本終身壽險已獲得的三十萬元殘廢保險金外,又得到臺灣人壽四十五萬九千多元的給付。

台灣人壽是本案的最大贏家

已經十年了,從中風後就沒再說過一句話的許先生,白天由看護照顧,晚上就由已上了一整天班的許太太處理。在承受這樣重擔之下的許太太,仍不退縮、不放棄的捍衛自己的保險權益,積極的到處尋求協助,最後終能如願以償,再次說明「權利是要靠自己去爭取的」。

至於台灣人壽最後終能從善如流,願意站在保戶的立場,將情、理擺在法之前處理本案,使保戶權益獲得保障,不但贏回忠實客戶的心,也大大增加了所有外勤同仁對公司的理賠信心,是本案的最大贏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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