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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 公、勞、農、健保
國保喪葬給付請求權將屆 4,000名家屬快來領!
文/葉惠娟 | 2013.08.12 (新聞)

經勞保局清查,民國97年10月~98年3月加保國民年金且已身故的被保險人,支出殯葬費用卻未申請國保喪葬給付者,約4,000人,由於國保喪葬給付5年請求權將屆,符合請領資格的家屬,得儘快向勞保局提出給付申請。

勞保局表示,國民年金被保險人在加保期間死亡,可由處理後事、支出殯葬費用的人請領喪葬給付,因為喪葬給付有5年請求權時效規定,也就是從被保險人死亡當日起,如果支出殯葬費用的人沒有在5年內提出申請,就喪失請領喪葬給付資格。

勞保局指出,沒有提出國民年金喪葬給付的家屬,可能誤認為自己家人雖在參加國保期間死亡,但因為加保期間短暫,無法請領;或是家人生前沒有按時持繳納保險費,不具有加保資格而不能領取。事實上,只要被保險人在加保期間死亡,無論參加國保期間長短,就可由支出殯葬費用者請領喪葬給付8.64萬元;如果有保險費未繳清,也可以由支出殯葬費用者繳清保險費後請領喪葬給付。

勞保局提醒,少數民眾在國保加保期間死亡,而且已請領勞保「本人死亡」的喪葬津貼,不能重複領取國保喪葬給付,不過如果是領取勞保家屬死亡的喪葬津貼,則不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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