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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 公、勞、農、健保
女兒離職後自殺 傷心媽媽獲54萬勞保給付
文/現代保險消費者服務中心 | 2010.02.01 (月刊)

消費者趙太太遇到的問題:趙太太的女兒本來在電子廠當會計,因為感情問題罹患憂鬱症,曾在國軍北投醫院就醫,但病情一直沒有好轉,只好辭職在家休養,沒想到卻在離職後半年跳樓身亡。

趙太太幫女兒保了五十萬元壽險並附加一百萬元的傷害險,但保險公司以自殺是保單除外責任為由拒絕理賠,傷心的趙太太希望現保服務中心能夠幫忙。

本中心顧問協助:看過趙小姐的壽險保單,投保日期是九十七年八月七日,距離九十八年十一月三日她跳樓死亡的日期才一年三個多月,還未滿二年。而根據壽險保單條款規定「被保險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三、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殘廢。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之責任。……」

二年內自殺壽險傷害險都不賠

也就是說,壽險被保險人若在投保後二年內自殺死亡,就是保單的除外責任,保險公司可以不負給付之責。至於一年期的傷害保險,條款也列明除外責任包括「要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所導致的死亡或殘廢」,而自殺就是最典型的故意行為,因此保險公司也得主張不予理賠。

因為保單條款規定的很清楚,加上趙小姐的死因是跳樓自殺也很明確,承保公司不給付身故保險金僅退還保單價值準備金的作法並無失當之處,因此,中心顧問也只能向趙太太解釋說明自殺條款規定的原由。

退保後一年內死亡仍可請勞保給付

不過,當聽到趙太太提及她女兒在工作期間就曾因憂鬱症就醫過,如今又在離職後半年內死亡,中心顧問就想到,趙太太應該可以向勞保局申請女兒的死亡給付。因為根據勞保條例第二十條規定「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發生傷病事故,於保險效力停止後一年內,得請領同一傷病及其引起之疾病之傷病給付、失能給付、死亡給付或職業災害醫療給付。…」,也就是說,勞工在退勞保後的一年內的死亡、失能事故或職災醫療都可以申請給付,不過死亡或失能的原因必須要發生在加保期間內。

趙太太獲得五十四萬多元勞保理賠

趙小姐在電子廠工作時便罹患憂鬱症,當時就在北投國軍精神醫院就診過,如今又在離職退勞保後的一年內因憂鬱症跳樓身亡,完全符合勞保條例的規定,於是中心顧問協助趙太太向勞保局提出申請。

勞保局在調閱病歷調查後,最後核給趙太太二十五個月共五十四萬七千五百元的死亡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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