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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 市場動態
台灣訊息集錦
文/編輯部整理 | 2006.10.01 (月刊)

【保險訊息】團體傷害險示範條款修正 生效日以保單所載時間為準

為加強團體傷害保險保戶的保障,金管會已核准產、壽險公會提報的團體傷害保險示範條款修正案,將原本以午夜12時為保險生效起算依據,改以契約保險單上所載的時間為準;而在意外事故發生180天後死亡或殘廢者,只要能證明與意外事故有因果關係者,也可獲得理賠。

依原團體傷害險示範條款規定,以往保險期間起算時間為午夜12時,因此,保戶若想要在午夜12時前擁有保險保障,就得往前推再多花1天的保費,而新示範條款則不再受限,改依契約保險單上所載的時間為準,保戶投保將更具彈性。此外,基於實務上常發生被保險人在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起180天以後才死亡或殘廢的理賠糾紛,此次示範條款也一併予以修正為只要受益人能證明被保險人的死亡、殘廢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即使傷亡發生在意外事故後180天,保險公司仍應理賠。

 考量積欠健保費者多為弱勢族群 強制執行金額提高為7,500元以上

根據統計,到今(95)年7月底止,國內有將近40萬人連續8個月繳不起每月603元最低健保費,這些健保費欠繳戶多屬沒有存款、工作與財產的社會弱勢族群,加上案件數量眾多,造成行政執行上的沈重負擔。

依規定連續欠費達5,000元就需強制執行,但因為考量欠繳健保費者多為社會弱勢族群,行政院決定將現行欠繳健保費5,000元即移送執行的金額,提高為7,500元。根據健保局估計,若欠繳7,500元以下全部不移送強制執行,健保局1年將損失35億元。

 強制車險酒駕車禍理賠原則確立 只要酒駕因素低於5成就要全賠

為減少因酒駕所引起的強制車險理賠爭議,金管會與產險公會日前針對強制車險有關酒駕車禍理賠原則加以討論,會後決議未來只有在交通事故經主管機關鑑定肇事責任後,駕駛人酒駕因素占了5成以上時,保險公司才可拒絕理賠,若肇事責任的主因並非酒醉駕車,酒駕因素在5成以下時,保險公司仍須全額理賠。

雖然金管會已核定產險公會所提報的酒駕理賠爭議處理原則,但金管會仍提醒民眾酒後開車不但害人害己,且可能觸犯刑法第185條之3的公共危險罪,只要酒精濃度達到規定標準,不論是否經檢察官偵查起訴或法院審理判刑,均屬犯罪行為,駕駛人千萬不要因為上述新規定而心存僥倖。

 因局部殘廢未請領但日後又加重者 10月1日起可按加重等級領勞保殘廢給付

殘廢給付是勞保保障項目中比較複雜的一項。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內原已局部殘廢,並已請領殘廢給付,日後再因同一傷病致同一部位殘廢程度加重,只能再領加重等級扣除原已領取項目的差額。但對於原已局部殘廢但未領取殘廢給付的被保險人,日後殘廢程度加重時,應該如何核發殘廢給付並無任何規定,引發許多爭議。

為加強對勞工的保障並減少爭議,勞委會發布最新的解釋令載明,自今年10月1日起,被保險人發生殘廢事故時,無論輕殘或重殘皆具獨立請求權,也就是說,若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並未行使輕殘請求權,即使日後同一傷病導致同一部位殘廢程度加重,才提出重殘的請求,請求權時效將從被保險人請求加重後的殘廢給付開始起算,就加重後的殘廢等級及日數予以核給,不扣除原已局部殘廢而未請領的殘廢給付金額。此項解釋令,對罹患視力、聽力等漸進退化機能性障害而不知何時成殘的勞工而言,將可獲得更多的保障。

【財金訊息】金融機構「警示帳戶聯防機制」11月1日起正式實施

為維護客戶權益,冀能做到即時阻斷民眾受詐騙款項的流出,金管會決定自11月1日起正式實施「金融機構辦理警示帳戶聯防機制作業程序」。此機制主要就是聯合金融機構和警察機關,縮短對詐騙案件的處理時程,以即時阻斷民眾被詐騙款項遭歹徒提領。

金管會特別指出,只要被圈存或止扣的款項,將自圈存或止扣時點起算的24小時內,無法提領或匯款。這段時間內,警察機關會繼續查詢此帳戶是否有必要列為警示帳戶,並再通知受款的金融機構,如果受款的金融機構在圈存或止扣後24小時,仍未接獲警察機關通知,受款的金融機構將會解除圈存或止扣,以免影響民眾權益及正常交易。此外,基於部分詐騙集團與民眾聯繫時,會要求當日開戶,當日立即匯款,因此,金管會也自10月起實施新約定帳戶轉帳限制措施,凡新申請電話或網路約定轉入帳戶,生效日將由當天延後至次日。

 50萬元以下的消費金融糾紛 可向銀行公會成立的評議委員會申訴

無論是信用卡、現金卡等刷卡爭議,或是信貸、房貸等消費金融糾紛,銀行與消費者之間往往是各說各話,由於消費者缺乏法律奧援,與銀行申訴時,常有「小蝦米對大鯨魚」之嘆。為協助民眾在發生金融消費糾紛時面臨無處申訴的窘境,銀行公會成立「金融消費爭議案件評議委員會」,並自9月15日起正式運作。

只要爭議金額在50萬元以下,民眾即可直接向銀行公會申訴,公會若調處不成,再交由評議委員會處理,倘若民眾對評議結果不服氣,可以不接受;但若會員銀行對評議結果不服且不接受時,依據銀行公會制定的規則,評議委員會可對會員銀行處書面警告或最高50萬元罰金。而此委員會由各方面專家組成,提供民眾免費申訴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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