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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 公、勞、農、健保
職災退保後 得自願繼續加保 政府還補助50%保險費
文/林麗銖 | 2006.11.01 (月刊)
勞工發生職業傷害時,不論是勞基法第7章「職業災害補償」或勞保「職業災害保險」都設有各種補償的規定。民國91年4月28日(特別訂為工殤日)政府更通過實施「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以加強對職災勞工的保障。該法令除了提供各項生活津貼與補助外,還有一項「職業災害勞工醫療期間退保繼續參加勞工保險辦法」,案例中阿欽的狀況就能適用。
依該辦法規定,勞工如果在職災醫療期間終止勞動契約而退保者,得自願辦理繼續參加勞工保險,由於勞工保險是在職保險,必須實際從事勞動者才能加保,但若符合上述情況則例外,也就是說,在醫療期間退保的職災勞工,雖然沒有從事任何工作仍得繼續加保,而且政府還補助50%的保險費。
依職業災害保護法規定,職災勞工可透過下列4種管道繼續加保:
向替會員辦理勞保的職業工會或產業工會申請代辦續保。
向勞保局委託的有關團體如同業公會、協會等申請代辦續保。
以個人為單位直接向勞保局申請代辦續保。
由原投保單位辦理續保。
職災勞工必須在離職退保當日辦理續保手續,因故未於當日辦理者,應於離職退保後2年內辦理,逾期就不得辦理,續保期間的月投保薪資,是以離職退保當時的投保薪資為準,續保期間不得申報調整。
最後,如果被保險人未再受僱工作,只能續保到符合請領勞保老年給付之日止,屆時就應該予以退保。案例中的阿欽,加保年資已滿18年,依規定只要年滿55歲就能請領老年給付,因此51歲的他只要再續保4年就可以領到29個月(22年年資)的勞保老年給付,不會讓他辛苦加保的18年年資白白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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