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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 公、勞、農、健保
罹癌兩年多 還能領殘廢給付?
文/林麗銖(淡江大學保險系所專任副教授,消基會保險委員會委員,壽險公會紀律委員會召集人) | 2002.08.01 (月刊)

在貿易公司擔任貨車司機的蔡武罹患肺癌二年多,雖然手術治療後癌細胞控制得很好,但因肺功能已嚴重受損,大大影響他的工作能力,經公司安排後,蔡武改做簡單的文書工作。

像蔡武這樣的情況,符合勞保殘廢給付的標準嗎?蔡武罹癌至今早已超過兩年,還可以提出申請嗎?若獲得殘廢給付後,勞保局會不會將蔡武的勞保退掉?

二年時效從認殘日起算

首先先釐清兩年請求時效的問題,依勞保條例第三十條的規定「領取保險給付之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所謂「得請領之日」,如果像死亡、生育這種發生日期非常明確的事故,「事故發生日」即是「得請領之日」,譬如被保險人在生產兩年後,才申請勞保生育給付;或家屬在被保險人身故已超過兩年,才提出死亡給付的申請,都會因事故發生已超過兩年,請求時效已消滅,而被勞保局駁回。

若是殘廢事故,因為必須經治療終止後,身體遺存障害且符合殘廢給付標準表的項目時,才能申請殘廢給付。所以對殘廢事故而言,二年請求時效的起算日,不是從事故發生日起算,而是在被保險人經過治療後,經醫師認定殘廢,從殘廢診斷確定日起算。

因此,蔡武雖然罹患肺癌已二年多,但只要醫師開具的殘廢診斷書中,認定殘廢的日期沒有超過二年,便仍得申請殘廢給付。

並非罹癌就算殘廢

罹患肺癌算不算殘廢?在現行一百七十八項的勞保殘廢項目中,有些殘廢項目是屬於肢體殘缺,如上肢、下肢或手指、腳趾的缺失;有些是屬於臟器的摘除,如腎臟、脾臟、胰臟、子宮、或卵巢摘除等,除此之外還有一部份的殘廢項目,是屬於因傷病導致器官功能的障害,使被保險人喪失勞動能力,以致影響其日常生活及社會生活的情況。勞保局是以醫師所開具的殘廢診斷證明書的內容,來判斷認定被保險人所符合的殘廢項目與等級。

癌症本身並不是殘廢的項目,但若癌症治療後導致某部位器官功能受損,影響被保險人的工作及活動能力時,就屬於勞保的殘廢項目;就像白內障開刀,也不算殘廢項目,但若開刀後眼部視力受損達一定標準時,就符合請領殘廢給付的條件;又例如置換人工關節,除非造成該關節生理活動範圍喪失達三分之一,否則也不符勞保殘廢給付的條件。

蔡武應符合第七級殘

蔡武肺癌治療後,已無法擔任貨車駕駛的工作,肺臟功能受損已明顯影響他的工作能力,但他仍能做些簡單的文書工作,應該符合勞保殘廢給付標準表中,第四十七項「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顯著障害,終身只能從事輕便工作」的情況,該項目的給付標準是四四○天,相當於十四.六個月的月投保薪資的殘廢給付。

能繼續工作就不應被退保

至於蔡武領了殘廢給付後,勞保會不會被退掉?

勞工保險是在職的保險,被保險人必須從事工作才能參加。因此,如果被保險人符合「終身無法從事任何工作」的殘廢要件(第一、二、三級殘)時,勞保局便會在審核給付時,將被保險人退保。

蔡武雖然領了十四.六個月的殘廢給付,但仍能從事輕便的工作,就不構成被退保的要件,所有生、老、病、死、殘及失業等勞保權益皆能繼續維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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