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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醫療糾紛頻傳,致使醫療過失(medical malpractice)保障的保費不斷攀升(今年已逾卅%),不僅造成責任保險業者相繼抽離市場,也使諸多醫療院所與人員無力再執業,間接戕害的,便是美國的健康醫療制度,與病患就診的機會。
有鑑於此,結合美國醫療協會、全國醫療責任改革聯合會等九十幾個醫療組織與個人的擁護團體,便積極推動一項名為Help Efficient Accessible, Low-Cost, Timely Health Care Act, H.R.4600的法案,並獲得布希總統的支持,希望透過聯邦立法的管道,化解醫療過失責任險保費日益飆高所帶來的問題。
H.R.4600仿效一九七六年加州通過的醫療過失法(該法使得因醫療失當受害的病家,取得足夠傷害補償與訴諸法律求償的能力受限,因而讓保險業者省下大筆賠款),內容包括:事發後有充足證據的病家,可提出求償訴訟的期限;根據當事人的過失程度,劃分損失比例;病家可獲得未來醫療所需費用與收入損失的經濟賠償,但身心苦痛之類的非經濟損失,最高賠償限額為二十五萬美元,而懲罰性賠款,則須在「實際經濟損失的二倍」與「二十五萬美元」之間擇一優者。
然而,這項立法確有必要嗎?根據美國陪審團判決研究(JVR)的資料顯示,二○○○年全美有關醫療疏失的訴訟案件,提出告訴的受害者勝訴的平均獲賠金額為一百萬美元,相較於一九九九年的七十萬美元(一九九五年則為五十萬美元),成長了四十三%之多。不過令保險業者欣慰的是,同年度原告敗訴的案件比例已提升至六十%,且庭外和解的賠款金額,也已由一九九九年的五十九萬二千美元,下降到五十萬美元。
為求審慎評估,國會已責成總主計局(GAO)針對市場現狀及保險公司實際運作,評估其影響保費調漲的程度,預料待九月報告出爐後,便有較明確的方向。
〈資料來源:A. M. Best via COMTEX, 7/22/2002; AP Online, 7/25/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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