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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 投資理財
小心!別繼承到債務!
文/黎曉英 | 2006.12.01 (月刊)

在現實生活中為爭奪遺產至親反目成仇,甚至鬧上法庭的例子屢見不鮮,國內就曾有某富商在死後28年才得以安葬,原因竟是後代子孫為了遺產分配大打官司。事實上,遺產繼承的問題並非有錢人的專利,一般市井百姓也都有機會遇到,而且遺產不一定是財產也有可能是負債,除了繼承外也可以拋棄,因此若對遺產繼承的法令規範不了解,就有可能發生財產沒繼承到卻背了一身債的情況。為讓民眾對遺產繼承的相關規定有多一點的了解,日前「理財保險大家談」電視節目,便邀請黃文和會計師與消基會秘書長游開雄律師,一同來談遺產繼承的相關問題。

爭產糾紛掀家醜 為哪樁?

首先,游開雄律師就他的經驗提到,在現實生活中比較常見的財產繼承糾紛主要有三種:第一種是要求女兒或姐妹放棄遺產繼承:傳統觀念上,仍有不少人認為出嫁的女兒,不能回家分得父母的遺產,但隨著民智大開,國人逐漸了解法令規定兒子、女兒的繼承權是一樣的,因此當父母身故,兄弟要求姐妹無條件放棄遺產,或分給姐妹的比例較少就可能產生糾紛。第二種是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的情況:對於不出於同一個血緣的兄弟姐妹之間,在父親或母親過世之後,分配遺產如何獲得共識真是一個很大的學問,加上如果本來感情就不是很和睦的話,因遺產分配而對簿公堂的機會就很高。另外,還有一種糾紛也很常見,那就是有些子女因揮霍無度或特殊狀況,在父母生前就已經常獲得父母金錢的資助,到了遺產分配時,其他兄弟姐妹便要求要將過去已使用父母財產的部分從遺產中扣回,這類的繼承爭議也不少。

身後財產歸給誰?

當一個人死亡時,他的遺產到底是由誰繼承?針對這個問題,游開雄用民法規定提到,根據民法第1138條: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

1. 直系血親卑親屬

2. 父母 

3. 兄弟姐妹

4. 祖父母

另外,民法第1139條也規定「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從這兩條款內容來看,遺產繼承是按照順位的,只有在前一順位的所有繼承人都不在的情況下,才會輪到下一順位。而當一個人身故同時遺有子女及孫子女時,則以親等較近的子女為優先繼承,子女都不在時才輪到孫子女。此外,游律師也補充提到第四順位的祖父母是內、外祖父母都包括。

另一半可以分得多少?

除了民法第1138條所規定的各個順位繼承人外,在配偶的部分又是如何規定的呢?游開雄表示根據民法第1144條,配偶跟每一順位的繼承人都有應繼分的規定,若與第一順位同為繼承時,配偶的應繼分是與其他繼承人平均;若與第二或第三順位同為繼承時,則應繼分為2分之1;若與第四順位同為繼承時則為3分之2。舉例來說,甲身故時除配偶外,若:

●遺有一子一女:則遺產由配偶與兩名子女平均,各得3分之1。

●沒有子女但遺有父母二人:配偶可得2分之1,被繼承人的父母也是2分1,即父得4分之1,母也得4分之1。

●沒有子女、父母已雙亡,僅遺有兩位姐姐與一個弟弟:則配偶可得2分之1,被繼承人的姐弟三人均分2分之1,即各得6分之1。

●僅遺有外祖父一人:則配偶可拿遺產的3分之2,被繼承人的外祖父可得3分之1。

●沒有第一到第四順位的任何繼承人時:遺產全部由配偶繼承。

「外婆」生的小孩 可以分嗎?

通常所稱的配偶是指具法律身分者,對於沒有合法地位的小老婆,當然也就無法享有遺產繼承權。不過,法律上還是有一個遺產酌給請求權的規定,也就是說如果確實是由被繼承人生前扶養的話,那麼可透過親屬會議酌給這些不具身分的「外婆」或同居人一些遺產。雖然不具法律身分的同居人無法繼承遺產,但與被繼承人所生的子女可以享有繼承權?對此黃文和會計師用例子說明,他說如果A男除了合法配偶外又跟B女、C女各生了二個小孩子,那麼A男死亡的時候這四個「外婆」所生的子女,對A男的遺產都一樣有繼承權。

黃文和接著補充說,只要是具有血緣關係的子女,不管有沒有法律上的身分,就一定有繼承權,而且權利跟「體制內」的子女是完全一樣的。他說像在白曉燕案中因公殉職的警員曹立民死亡當時女友已經懷了他的小孩,雖然他們還沒結婚,但依民法規定曹立民第一順位繼承人是女友肚中的小孩而不是他的父母,這就是一個還沒有結婚在「體制外」所生的小孩但仍有繼承權的例子。

若繼承人先死 他那一份歸誰?

對於民法所規定的繼承順位與應繼分,如果發生繼承人比被繼承人先過世時,又該如何處理呢?譬如,張三有甲、乙兩個兒子,甲比張三早死且遺有2子也就是張三的孫子A與B,張三死亡時,他的遺產會全歸妻與乙嗎?對此問題游開雄表示,依照民法第1140條的規定,A與B可以代位繼承父親甲的應繼分,因為甲的應繼分是與母親及弟弟乙3人均分各為3分之1,因此A與B可繼承父親3分之1的應繼分,也就是兩人各可獲得爺爺張三遺產的6分之1。不過代位繼承只適用在第一順位繼承人先死的情況,其他順位繼承人先死時是不適用的。

不想讓哪個小孩繼承遺產可以嗎?

雖然民法規定遺產繼承的順序或比例,但有些父母特別鍾愛或牽掛某個子女,希望保留多一點財產給他;或是不想把財產留給某個子女,可以嗎?也就是說父母能用自己的意志來決定他的財產要給誰嗎?對此,游開雄表示民法除了有應繼分規定外,還有一個保障繼承人權利的特留分規定,被繼承人不管用甚麼方式減少某位繼承人的繼承權,最低都不能低於特留分。至於特留分的比例,依民法第1223條規定,若是配偶、子女及父母是應繼分的2分之1,若是兄弟姐妹或祖父母則是應繼分的3分之1。舉例來說,生有2子且無配偶的李四特別鐘愛長子,若依規定李四財產是由2個兒子均分各得2分1,不管李四要多分多少給長子,次子的部分一定不能少於特留分4分之1(即應繼分的2分之1)。

不過游律師接著又補充說,雖然民法有特留分的保障,但也有喪失繼承權的規定,像意圖殺害被繼承人、以詐欺或脅迫被繼承人撤回或變更遺囑,甚至有重大忤逆情況經被繼承人明白表示其不得繼承的情況,就有可能喪失繼承權。

如果留下的是債務 該怎麼辦?

前面所談遺產繼承的問題,指的都是留下財產的情況,但實務上有人過世時留下來的不是財產而是負債,這時候要繼承的人該怎麼辦?對此游開雄表示,法律規定的繼承方式除了「當然繼承」外,還有「拋棄繼承」與「限定繼承」兩種。所謂拋棄繼承是指繼承人得為繼承權的拋棄,一旦繼承人為繼承權拋棄的表示,即溯及於繼承開始時不為繼承人,被繼承人所遺留的權利義務,都與拋棄繼承權人無關。而限定繼承則是指繼承人得限定以繼承所得的遺產,償還被繼承人的債務,如繼承遺產清償遺留債務而有餘,繼承人仍得保有剩下的遺產。因此如果繼承人發現被繼承人所留的債務比財產多時,就應該考慮採用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

選錯繼承方式 虧大了!

至於拋棄繼承與限定繼承有甚麼不同呢?黃文和表示在拋棄繼承方面,繼承人一旦拋棄繼承,被繼承人所遺留的權利義務,都與他無關,就算哪天發現被繼承人有大筆遺產也只能乾瞪眼;如果是限定繼承的話,在清償債務後若仍有剩餘,繼承人還是擁有剩餘財產繼承權。曾經有一個例子,某繼承人因被繼承人生前嗜賭成性,經常簽六合彩且留下一堆負債,於是採限定繼承申報,沒想到事後竟然找到一張被繼承人生前簽的中了大獎卻沒去兌現的六合彩,如果當初是採用拋棄繼承的話,那麼高額彩金被繼承人就沒份了,還好是用限定繼承申報,所以在清償完負債後所剩餘的部分,繼承人還是有權繼承的。關於當然繼承、拋棄繼承與限定繼承三種方式。

最後,游開雄補充表示,拋棄繼承必須在知道自己是繼承人的兩個月內向法院呈報拋棄繼承權,同時也必須以書面通知其他後順位的繼承人;而限定繼承則應於繼承開始時起三個月內,檢具遺產清冊向法院陳報,因此民眾應該要在繼承事故發生後,掌握時間選擇最有利的方式繼承,才能避免遺憾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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