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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 財產保險
信託鐵三角,三足鼎立 不可少
文/黃品豪 | 2002.11.01 (月刊)
在信託關係中,有三個重要且必要的關係人,分別為委託人、受託人及受益人。
所謂「委託人」指的是將財產委由受託人管理、處分的人。信託一旦成立後,委託人就必須將其財產移轉給受託人,而不能自己行使信託財產上的權利。
「受託人」指的是接受委託人信託財產的移轉,並依據信託內容管理財產的人。信託成立後,信託財產名義上雖屬受託人所有,但實際上不是受託人的自有財產,因此信託法規定,受託人應將信託財產與其自有財產分別管理,並應就各信託分別造具帳簿,載明各信託事務處理的狀況。
而受託人可以是信託業者(目前有五十七家銀行經主管機關核准營業),也可以是值得信賴的個人,但不論是法人或自然人都必須要具有行為能力。
「受益人」顧名思義就是委託人成立信託所要照顧的人。如果委託人是因為無暇或不善理財等原因,將財產交由專業受託人管理而成立信託,而以自己為受益人,稱為「自益信託」;而如果信託是以子女或其他親人等第三人為受益人時,則稱為「他益信託」。
而為充分保護信託受益人的利益,在信託關係中另有一獨立於委託人、受託人及受益人之外的信託「監察人」,基於保護受益人的立場,監督受託人信託事務的執行,在必要時可代替受益人行使訴訟等權利。基本上,如會計師、律師等專業人士,或是社福機構,都可以受委任為信託監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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