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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九七年,韓國三星(Samsung)電子的董監事們在一場董事會中遭受股東們的質疑,認為公司因他們的不當管理而遭受虧損,之後,這些股東正式提出控訴,索賠金額達二百五十九萬美金。目前全案還在訴訟當中。
不過,打從在衝突談判的那個月起,三星電子集團就已秘密地開始投保D&O責任險,為防止這些董監事們遭受到各種法律訴訟做準備。但,三星集團發言人表示,這場董事會只是促成投保的「眾多原因之一」。直至一九九九年,三星集團的十四家相關企業有十家公司的重要成員都已受到保險的保障。
董監事小心,責任隨時要你負!
事實上,董監事所需承擔的風險遠比自己想像的多。在國外,董監事、重要職員上法庭的機率可不小,除了最近轟動一時的恩龍案,過去的例子也屢見不鮮:美國銀行(Bank of America)董監事因為疏於揭露房貸業務上的重大損失,遭到法院判決六千萬美元的賠償;日本大和銀行前任與現任董監事因疏於管理,任由其下高級業務員連續十一年舞弊行為,造成銀行虧損,被法院判賠七.七五億美元。
甚至,即使無直接因詐欺、管理不當、濫用或浪費公司資產等行為,還是有可能天外飛來一筆責任:美國洛杉機福樂乳品公司的董事及主管,就曾因子公司為其供應商擔保而向銀行貸款美金二百五十萬元,最後供應商倒閉銀行上門求償,而必須負擔二十萬美元的賠償。
而在國內,董監事們要負的責任也日益加重,除了今年二月份新出爐的上市上櫃公司須設獨立董監事,更明確地規範出董監事的責任之外,七月通過的「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更大幅提高董監事被求償的機率;另外,在公司法、民法、證券法、商業會計法、公交法、兩性工作平等法、金控法裡,也都有對董監事等公司負責人的應負及連帶賠償責任有詳細的規定。
約十%上市上櫃公司董監事受到保障
台灣在六年前就已有外商產險業者引進D&O責任保險,然而過去會投保的公司大部份是在海外設有子公司、分公司,或即將在海外募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的業者,因受到國外法令的規範才投保的。
因此到目前為止一千家的上市上櫃公司中,大約只有一百家企業有投保此險種。也難怪目前國內三十多件的證券訴訟中,有三十二家公司——至少二百九十位董監事及其他重要職員,正陷於被求償的噩夢。
總統也可保個D&O
既然企業體的重要董監事都要藉由保險分散風險、保障股東權利,讓人不禁想到:政府官員是否也應保個D&O責任險?
據了解,在美國、倫敦確實是有保險公司願意承保政府官員,也許國內的保險公司也該設計總統或政要的D&O保單,以防因決策錯誤、說錯話或是未盡善良管理人之責,而導致股市大跌、台幣大貶、失業率高升而造成人民重大損失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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