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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 財經時勢
為員工購買投資型保單 不得列報費用
文/鄭慧菁 | 2013.12.26 (新聞)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公司為員工購買投資型保單,所支付的保險費,不得列報保險費用。

根據目前法令,公司為員工投保的團體壽險,由營利事業負擔保險費,以營利事業或被保險員工及其家屬為受益人,可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規定,列報保險費用。

不過,近年來因保險結合投資的商品受大眾青睞,不少公司詢問為員工購買投資型保單,且以營利事業或被保險員工及其家屬為受益人,是否適用列報規定。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根據金管會函釋指出,目前核准的投資型保險商品,分為投資型人壽保險及投資型年金保險兩類,皆為個人保險,還沒有核准投資型團體人壽保險,或投資型團體年金保險,所以,投資型保單就現況來說,不是團體壽險,不能適用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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