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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 市場動態
台灣訊息集錦
文/編輯部整理 | 2007.03.01 (月刊)

【保險訊息】電話行銷的保單契約 自電話成交日翌日零時生效

金管會今(96)年1月25日公告最新修正的「保險業辦理電話行銷業務應注意事項」,規範電話行銷人身保險商品,契約生效日從原以要保人繳付保費或其信用卡扣款成功時,溯自「電話成交日」翌日零時起生效;商品範圍也以傳統型人壽保險、健康保險、年金保險及傷害保險等商品為限,其中人壽保險及健康保險須為免體檢及免告知的保單,並以各保險業所規定的免體檢額度為最高保額,傷害保險保額則不得超過600萬元。

此外,修正條文中亦規定保險業在辦理電話行銷業務時,關於個人資料的蒐集、電腦處理或國際傳遞及利用,除了應依據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金融控股公司法第42條有關個人資料蒐集及利用與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外,電話行銷人員應向要保人說明並應取得同意。而為維護消費者權益,有關電話行銷過程中所進行的電話錄音,應先向要保人說明並取得同意,備份存檔保存期限不得低於保險契約期滿後2年。

 失業勞工及其眷屬免健保費 1月31日正式上路

為減輕失業勞工負擔,勞委會於今(96)年1月29日公布「失業被保險人及其眷屬全民健康保險費補助辦法」,除了失業者本人享有健保費補助外,隨同被保險人辦理加保的眷屬也一併補助,此辦法已於1月31日開始適用。

勞委會表示,為了簡化申請作業,民眾不必額外向勞保局提出申請,而由勞保局與健保局直接作資料的勾稽,勞保局將自動就失業勞工領取失業給付及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期間,將該名勞工及其眷屬參加健保自付部分的保險費,撥款給健保局。不過這項補助只限於勞工在失業前就已替眷屬加保健保,如果是失業後眷屬才把健保移至名下納保,就不能獲得補助。

 保險業簽證精算人員簽證報告 須就險種檢視保險費率釐訂情形

今(96)年1月26日金管會發文公告表示,依據保險業簽證精算人員管理辦法第6條第1項第1款規定,指定簽證精算人員自95年度起的簽證報告,須就險種分別檢視保險費率釐訂情形。

在人身保險業方面,當年度所銷售的新契約年繳化保費收入(非投資型商品)最高前10名的險種或累積占率達90%的主要險種都須重新檢視費率,另外若有銷售長年期健康險商品者,應優先納入檢視範圍;而在財產保險業方面,則須檢視所有當年度銷售的險種。

 勞保局放寬職災失業勞工補助條件 並降低保費負擔

勞保局2月9日與12日分別公布修正「職業災害勞工補助及核發辦法」與「職業災害勞工醫療期間退保繼續參加勞工保險辦法」相關條文。

職業災害勞工補助及核發辦法修正條文放寬請領勞保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的條件,將現行規定需參加職訓120小時,縮短為100小時,並取消需在6個月內出具由醫師或其他專業人員開立的證明文件才能申請器具補助的規定,此外也放寬因器官切除等障礙情形不易改變的勞工,於繼續請領生活津貼或看護補助時,勞保局得審定免檢具診斷書;至於在醫療期間退保繼續參加勞保辦法修正條文中則規定,若勞工因為職災失去工作,即使超過2年,仍可向勞保局辦理續保勞保,同時為減輕職災勞工的保費負擔,將現行保費負擔由50%降為20%,2年期滿後再回復50%。

 6家產壽險公司違反法令規定 遭金管會重罰2,130萬元

為加強對保險業的監管,金管會展現鐵腕作風,分別在2月9、13、14日對多家公司開罰,其中,統一安聯因擅改所銷售投資型保單標的的發行公司、要保書格式不符且擅加批註皆未依規定送審,加上資金運用違反保險法規定範圍,共被處以高達1,380萬元的罰鍰。而新安東京海上與泰安產險則雙雙因要保書增列事項未依規定送審,各被罰120萬元。

另外,佳迪福也因投資型保單連結標的與保單條款不符未依銷售前作業準則送審,遭罰60萬、幸福人壽國外投資種類中有非屬保險業可投資的國外有價證券被罰90萬元、國寶則因商品銷售與資金運用範圍違反保險法規定而挨罰360萬元,光是這些罰單的總金額就高達2,130萬元,金管會並再次呼籲保險業者應加強保險商品送審程序的法令遵循及內部控制,以共同維護市場秩序。

【財金訊息】銀行辦理貸款業務 不得任意徵取保證人

為保障消費者權益,金管會2月5日針對銀行法第12之1條發布函釋,要求各銀行辦理自用住宅放款及消費性放款,已取得足額擔保時,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借款人提供連帶保證人;銀行若須徵取一般保證人或連帶保證人,也僅限於對授信條件的補強,不得有例如銀行已取得足額擔保,卻還要徵取共同借款人或連帶債務人,或要求保證人出具最高限額保證契約書,或要求一般保證人拋棄先訴抗辯權等情形。消費者向銀行申請貸款時,若遇銀行提出不符規定的要求,都可予以拒絕並提出申訴。

 金管會與菲律賓中央銀行簽署備忘錄 加強彼此金融監理實質的合作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今年1月31日與菲律賓中央銀行完成雙邊銀行監理合作備忘錄的簽署,主要內容包括金融監理資訊的交換及互訪,並加強彼此金融監理實質的合作。

金管會自成立以來,即積極加強與各國金融主管機關的雙邊監理合作,截至目前已與26個外國金融監理機關簽署合作備忘錄。此次與菲律賓中央銀行簽署銀行監理合作備忘錄,是金管會與菲律賓金融監理機關簽署的第1個合作備忘錄,對提昇台菲金融監理合作與增進台菲政府機構間的友好合作關係,都有積極正面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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