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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 市場動態
大陸訊息集錦
文/編輯部整理 | 2007.03.01 (月刊)

【保險訊息】第一部保險業標準化規劃出台2007〜2011年全面推動

由全國保險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組織制定的《中國保險業標準化五年規劃(2007-2011)》(以下簡稱《規劃》)2月出台,這是中國第一部保險業標準化規劃。總體目標為促進行業發展、滿足監管需要、實現規範經營、提高管理水平、降低交互成本,形成一個結構合理、層次分明、科學適用、重點突出、相對完善、便於擴充的保險業標準化體系。

中國保監會表示,在未來5年,保險業要依《規劃》形成全面、科學、先進和開放的保險標準體系,有效滿足保險行業與其他行業間、保險行業內各機構間以及各保險機構自身的標準化需求,以標準化帶動資訊化,為保險業發展提供強有力的保障,以期在2015年達到國際水平與世界接軌。

 2006年保險營銷員超過155萬人 保費收入達2,650億元、增長24.5%

中國保監會2月公布《二○○六年保險仲介市場發展報告》(以下簡稱《報告》)。內容顯示,去年全國保險營銷員總人數首次超過155萬人,其中壽險營銷員137.59萬人、產險營銷員18.21萬人,總數比2005年增加9.02萬人,增幅為6.15%,共賣出2,650億保險,占總保費收入近5成,較2005年增長24.54%,實現佣金收入也達302.32億元,增長21%。

《報告》中也指出,2006年營銷員每年平均保費產能由14.5萬提高到17萬元,增幅為17.24%;每人年平均佣金收入也由1.7萬提高至1.94萬元,月平均收入1,616元,增幅為14.12%。保監會表示,隨著保險營銷員平均產能與佣金收入的增加,將著手規劃營銷員的社會保障。

 中央財政將支持推動農業保險 農保草案可望於今年上半送審

中共中央國務院日前發布《關於積極發展現代農業紮實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明確指出為發展現代化農業,將積極開發農業保險,並按照政府引導、政策支持、市場運作、農民自願的原則,建立完善農業保險體系,同時為擴大農業政策性保險試點範圍,各級財政對農戶參加農業保險給予保費補貼,並為完善農業巨災風險轉移分攤機制,將建立中央、地方財政支持的農業再保險體系,並鼓勵龍頭企業、仲介組織幫助農戶參加農業保險。

中國保監會表示,《意見》中對於政策性農業保險具有實質性突破,且有了財政政策的支持,將促成農業保險大規模的發展。目前保監會、財政部與農業部三部也正準備聯合起草《農業保險條例》,可望在今年上半年提交國務院審核法制辦理。

 2006年人身保險保費成長11.67% 增長動力主要來自銀行保險

中國保監會統計,去(2006)年人身保險保費收入為4,132億元,比2005年增長11.67%,在產壽險總保費收入中壽險保費比例超過7成;而在保險商品部分,壽險公司報備的產品數也從2005年的1,096張增加至2006年的1,305張。

根據2月份保監會公布的《人身保險分析報告》中指出,人身保險業務增長的力量主要來自銀行保險業務,但仍屬淺層次合作,費用控制面臨不確定性,盈利能力偏低;而企業年金業務沒有突破性進展、團體保險則是增長乏力。另外,人身保險市場集中度也不斷降低,去年前3名的壽險公司市佔率77.5%,與2002年相較則降低了14%。

 保監會要求建立內部信用評級體系 落實保險資金風險管理

2月7日中國保監會發布《保險機構債券投資信用評級指引(試行)》(以下簡稱指引),要求保險機構建立內部信用評級系統,評估債券等投資工具的信用風險。這也是保險業全面落實《關於加強保險資金風險管理的意見》的重要措施,顯示保險資金債券投資已進入信用風險管理階段。

保監會指出,《指引》中借鑒國際通行做法,要求保險機構建立內部信用評級制度,維護保險資產安全,提高保險機構核心競爭力,也有利於促進債券信用評級的規範發展和債券市場的穩健運行。

【財金訊息】銀監會頒布新《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商業銀行獲准進入金融租賃業 

中國銀監會發布新修訂的《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新辦法),允許商業銀行獲准進入金融租賃業,並於今年3月1日起施行。新辦法規定,內外資商業銀行、租賃公司和境內大型製造企業可設立金融租賃公司,最低註冊資本額為1億元人民幣,同時必須滿足8%的資本適足率,並針對關聯交易和售後回租交易訂出明確的監管要求。

銀監會表示,商業銀行進入融資租賃行業符合國際慣例,也可發揮專業管理與資金優勢,使融資租賃行業健全發展,更能促進企業更新與經濟發展。新辦法施行後,銀監會將首先選擇幾家有申請意願、實力較強、符合新辦法要求的商業銀行批准設立。

 確立信託公司定位 中國銀監會修訂信託公司管理規章

中國銀監會1月底修訂頒布新的《信託公司管理辦法》、《信託公司集合資金信託計畫管理辦法》、《信託公司治理指引》等信託監管規章,以加強信託監管法規建設。新修訂的辦法與指引中,除了繼續沿用信託財產專戶、公司資訊披露等基本規定外,在公司類型、產品設立、集合異地業務、財產託管等方面作出更靈活的規定,同時在信託公司固有業務、關聯交易、合格投資者、自然人人數、信託貸款等方面也作出了限制和要求。

銀監會表示,新的修訂進一步明確信託公司「受人之託、代人理財」的定位,促使信託公司成為提供信託理財和產品服務的非銀行金融機構,有利信託公司的科學發展與保護信託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以因應金融業改革和對外開放的新趨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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