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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保險經紀人、代理人有成倍數成長趨勢,九十年八月份時,經代人登錄的業務員人數僅三萬多人,到了今年八月卻成長至六萬人;再看到甚至還有保代公司業績量擠進前十大保險公司,在在顯示經代人日趨重要的地位。
然而,儘管經代人規模日漸龐大,但在保險業界卻似乎仍處於「弱勢」。過去保險司的「大小眼」早已讓經代人心生不滿,今年保險司大刀闊斧把原專責經代業務的第五科改為精算料,而將經代人監理工作合併到一科,更讓經代人大感不平。
這些經過國家考試洗禮的經代人認為,不僅在專業度上未受到尊重,在消費者甚至是政府監理官心中的定位也不明。到底在新任司長上任後,是否會對輔助人的監理有所調整?保險代理人又有什麼話要說?現代保險雜誌社、平安企管顧問有限公司與中華民國保險代理人商業同業公會特別針對「保險代理人之管理問題」舉辦一場座談會,從產、官、學界三方立場來探討這些保險代理人最關心的話題。
保險代理人還要再通過 投資型保險測驗嗎?
販售投資型保險雖然需要更高的專業度;然而,對於已通過國家考試、每年錄取率只有四%到五%的壽險經紀人、代理人而言,是否還有參加投資型保險資格測驗的必要呢?
黃俊華率先表示,要保險代理人參加考試並不合理,不僅無法源依據,對已通過國家考試的保險代理人的專業素養也不尊重。再說專業度也可以從職前教育、在職訓練或是未來經代人證照考試的試題中,增加相關試題等方式,一樣可達到目的。
簡育宗則表示,資格的認定只是希望確保輔助人的專業;但專業的認定可更多元化。彭曼如也表示,獲得國家考試認證的簽署人,不一定有招攬行為,因此沒有強迫他們考試的必要。郝充仁則認為,目前各先進國家都有一個機制來認證,所以認證的必要性是無庸置疑的。現階段可思考的方向有二個,一是公平性;二是保險代理人公會可提出其他方案。
保險輔助人的父母官第一科科長陳在淮回應,其實問題的癥結應該回歸到為何要考此證照。他表示,未來將傾向於開放讓保險公司自己決定保險代理人公司裡有從事招攬行為的簽署人要不要考試。賴財慶則指出在美國、日本只要是販售投資型保單者皆要接受測驗,只不過美國是採取分級考試,不同階級所考的科目就不同。未來不管保險司的決議為何,保發中心在教育訓練方面會全力配合。
保險司副司長曾武仁則做了個總結,他認為,投資型保險的販售一定需要特別的資格認證,至於該如何認證則可再討論,以後也許會將過去的、未來的代理人認證方式分開進行,也許可用上課代替考試,或是將考試科目簡化。
保險司啊!請多給代理人一點關愛!
去年九月保險司將第五科改為精算科而將原管轄保險輔助人的功能合併至第一科,引發保險輔助人的議論紛紛。到底保險輔助人需不需要專責單位來監理?
身為代理人喉舌的黃俊華率先不滿地說:「行文給保險司,過五個月後才收到『副本』回應,行政效率和處理態度值得檢討。」張昇輝則是強烈建議應設專責機構管理。他指出,代理人未來業務項目勢必愈來愈多,專責機構來管理是必要的。
曾國忠則說:「我認為有比較大的陣容來監督輔導我們比較好。」
蔡隆村也表示,「目前保險輔助人業者超過上千家,若以目前現有的人力編制來說,我們擔心陳科長會過度勞累。」蔡隆村不諱言地道。
李仁傑則認為,雖然目前「緊縮」是政府政策趨勢,但有專責單位對輔助人來說是有個統一窗口,的確有必要。簡育宗則提醒,監理應從國際化趨勢來考量。
郝充仁站在學界角度,認為近年來產銷分離趨勢日益顯明,加上加入WTO之後,台灣的經代制度如何和國際間接軌、如何監管都需要更多人力。
陳在淮表示,保險代理人的監理單位實際上是保險司,科只是一個分工單位,因此目前實質上的監理單位並沒變。
黃俊華同意科的名目確實不重要,但目前保險輔助人的業務員已達六萬零八人、在壽險業的業績量已近十%,而產險業的保費收入更是有七、八成的業務都來自代理人,而第一科才四人,人手不足可見一般。他建議,若無法增設專職單位,至少要把法規科的編制擴大。
聽完代理人的心聲後,曾武仁表示,人員的擴編保險司會再盡力爭取,他相信將來金融監理委員會成立後將會有所改善。
保險公司投資經代業 適宜嗎?
到底開放保險公司轉投資設立保險經代人公司對現存的經代業者公不公平?
黃俊華直言不諱地說:「這是一種謬論、亂象。」他認為,這不僅涉及到利益衝突、跨業行銷、通路競爭問題,也跟保險法第一四六條不合。曾國忠也表示不贊成,他認為,保險公司應以保險本業為主,若是為了追求獲利而投資醫院、葬儀社、經代業角色立場相當地不倫不類。
彭曼如則認為在產銷分離趨勢下,保險公司、經代人應各司其職。蔡隆村倒是以輕鬆態度來面對,「保險公司這麼做,可能是為了節省營運成本。但就產銷分離的趨勢來講,保險公司實在不需要冒第二次的風險。」
郝充仁主要從利益衝突的點來看:「若是非保險為主體的金控公司設立經代人公司倒還好。若以壽險為主體的金控公司,設經代公司賣壽險就不適合。」
簡育宗認為目前並不適宜:「除了經紀人、保險公司基本上是對立的之外,若依保險法第八、九條的規定,責任的歸屬會有問題;另外,就是市場競爭公平性及稅務的角度來看也有問題。」
李仁傑倒認為若保險公司認為保險代理人的設立是利多於弊的,也對消費者有利,那在自由競爭市場之下,並無不妥。
陳在淮表示會尊重經代業者,會站在現有經代業者生存發展、現有法令規範的前提下去取得平衡。陳在淮指出會參考其他金融業者是怎麼做,他分別舉例:金控子公司可成立代理人(金控法三十六條)、銀行可轉投資經代業(銀行法七十四條)、未加入金控的證券商也可以投資保險代理人。
曾武仁最後指出,保險公司轉投資申請案目前並未核准,但基本上在適法性上沒問題,利益衝突是主要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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