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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 公、勞、農、健保
同意低報投保薪資 出事還能主張權益?
文/現保服務中心顧問 | 2007.04.01 (月刊)

Q:小喬的先生Kevin,是在補習班任教3年多的外籍老師,今年2月卻不幸因心臟病發溺斃。申辦勞保身故給付時,小喬發現Kevin的月投保薪資才20,100元,但Kevin去年薪資扣繳憑單上的年薪卻有80多萬元。小喬到補習班抗議,老闆卻理直氣壯的告訴她,用20,100元投保早已經過Kevin的同意,還出示Kevin簽名的同意書。補習班的做法合法嗎?小喬該如何主張權益呢?

現保顧問答

小喬的先生Kevin,是在補習班任教3年多的外籍老師,今年2月卻不幸因心臟病發溺斃。申辦勞保身故給付時,小喬發現Kevin的月投保薪資才20,100元,但Kevin去年薪資扣繳憑單上的年薪卻有80多萬元。小喬到補習班抗議,老闆卻理直氣壯的告訴她,用20,100元投保早已經過Kevin的同意,還出示Kevin簽名的同意書。補習班的做法合法嗎?小喬該如何主張權益呢?

勞保的月投保薪資,是由投保單位(指雇主或職業工會)按被保險人的月薪資總額,依「勞保投保薪資分級表」主動申報。目前勞保投保薪資分級表,最高一級是43,900元、最低一級則是基本工資15,840元。

由於勞保保費的負擔,除被保險人自負兩成(若是職業工會會員則是六成)、政府補助一成外,其餘七成都是由雇主負擔,因此,就會發生有些雇主為節省保費支出,故意低報投保薪資的情況。

由於勞保的各項給付,都以月投保薪資做為計算標準,低報投保薪資,對勞工權益的影響很大。因此,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特別規定,投保單位若將被保險人的投保薪資,以多報少或以少報多,除處以罰鍰外,勞工因此所受的損失,應由投保單位賠償。

補習班應補償83.3萬元差額

案例中的Kevin雖然是外籍人士,但只要是來台受僱工作,雇主依法就必須為他辦理勞保。從Kevin80多萬元的年薪來看,月薪至少超過6萬元,依法應以43,900元的最高投保薪資加保,補習班卻僅以20,100元申報,短報了23,800元。

由於Kevin參加勞保已滿2年,身故時,家屬可領35個月的死亡給付,因此,本來小喬應該可領到153萬6,500元($43,900×35=$1,536,500)的勞保死亡給付,但因雇主短報,僅能領到70萬3,500元($20,100×35=$703,500),少領的83萬3,000元($1,536,500-$703,500),依法就該由補習班老闆負責。

法令強制規定違反無效

雖然Kevin事先同意低報投保薪資,也簽了同意書,但勞保條例是政府制定的法令,勞雇雙方私自的約定,當然不得違反法令的強制規定,否則無效。因此,如果補習班沒有善意回應,小喬可以請求當地勞工主管機關(各縣市政府勞工局)或勞委會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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