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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癌末病患在死亡前的短暫時光,已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生活需24小時照護時,這樣的狀態是否等同於保單約定的「失能」?來看看法官怎麼說。
秀娟(化名)於107年3月,向C壽險公司投保「殘廢照護終身健康保險」,主約保額1萬元,並加保B型附約,保額50萬元。這份保單承諾,當被保險人因疾病或事故導致符合附表所列失能等級時,即可申請理賠。
然而,108年10月秀娟罹患大腸癌,歷經手術與治療,109年8月醫師診斷她終身無法從事粗重工作,C公司依照「第七級失能」標準,先行給付20萬元。但110年8月後癌細胞多處轉移,醫院診斷指出:患者「已完全喪失工作能力,且日常生活需24小時專人照護」。家屬遂向C公司提出理賠申請,總計金額370餘萬元,卻被以「尚未符合症狀固定6個月後仍無改善」的條件為由拒賠,於是,爭議走向訴訟。
一審來到彰化地方法院。C公司主張,本件保單設計的保障內容是「失能」,而非「死亡」;且癌末病況的惡化是通往死亡的自然過程,並非保單定義下「固定狀態的失能」。地院法官接受C公司的說法,判決原告敗訴。
家屬不服,提起上訴。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法官認為,癌末器官轉移已屬不可逆情形,患者確實需全天候照護,完全喪失工作能力,且醫師診斷、勞保局失能審定與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的評議書,都一致認為患者已符合失能狀態,改判C公司必須給付377萬5,511元及利息給保戶家屬。
C公司不服二審判決,提出上訴,最高法院以第三審僅能審查「是否違背法令」為由,裁定駁回,二審判決確定,家屬最終獲得保險金。
過去法院在類似案件中,多傾向接受「死亡不同於失能」的說法。然而,此次高院與最高法院的處理,明顯強調保險社會功能與保障弱勢的原則。
這也為保險公司帶來警訊:若契約條文設計未盡周延,司法將會以保戶利益為優先。這起爭議提醒保險公司:一、契約條款應更加明確,避免模糊用語。二、應正視「立即可判定」情形,在理賠作業中建立彈性與人性考量。三、強化與醫師、專業評議機構的連結,確保認定標準更具公信力。唯有如此,才能避免未來再度捲入漫長的訴訟,並維繫大眾對保險的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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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癌末算失能嗎?法院三審定讞給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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