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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 人壽保險
保單簽收回條 須加註契撤權益
文/周采萱 | 2014.01.09 (新聞)

根據人壽保險示範條款規定,2年期以上壽險保單有10天契約撤銷期,金管會上周發函,要求保險公司必須在保單簽收回條上加註提醒保戶有關10天契約撤銷期規定,讓保戶能第一時間掌握重要權益。

金管會保險局官員解釋,為了讓民眾有更多審視投保內容的機會,人壽保險示範條款規定,民眾投保2年期以上壽險保單,可以享有10天契約撤銷期,也就是在收到保單當天起算10日內,若對保單內容不滿意,可以撤銷契約,保單自始無效,保險公司必須退還所繳保費。

以往契約撤銷期規定只有列在保單條款中,一般業務員並不會特別提醒保戶把握10天契撤權,收到保單後要仔細審閱,但保險局官員表示,契約撤銷期是保戶的重要權益,因此發函要求保險公司必須將此一規定加註在保單簽收回條上,讓保戶收到保單當下就能了解這項權益,減少錯失10天契撤期而產生保單糾紛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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