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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 財經時勢
保單條款「不利被保險人」壽險簽署人未查 遭開罰
文/何楷平 | 《現代保險》雜誌 | 2024.07.16 (新聞)

保單條款藏地雷?保險商品簽署人員在保險開發過程中,扮演重要角色,為確保保險商品條款符合法規要求,在保險商品送審前,必須由簽署人員負責詳細審查。不過,如果簽署人員未確實評估,就簽署保單,不只影響被保險人權益,還可能因此受罰。

保險局昨(15)日公告一起裁罰案,某壽險公司送審的保險商品,因不符合相關法規,對該公司黃姓簽署人開罰記點。

據了解,該壽險公司108年12月26日送審的傷害險保單條款規定,如果被保險人在發生意外事故時的職業類別變更為5至6類(屬高風險職業)或在拒保範圍內,保險契約將立即終止。若保險事故是因為變更後的職業或職務引起,「保險公司只會退還剩餘的保費,不會支付保險金」。

保險局認為,此條款明顯不利於被保險人,與示範條款的規定不符。「傷害保險單示範條款」規定,若被保險人變更職業導致風險增加,未通知保險公司而發生事故,公司「應按照原保費和應收保費的比例支付保險金」。

依「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規定,保單條款的制定,除非比示範條款更有利於被保險人,否則都應該按照示範條款來訂,也就是說,只能比照示範條款或優於示範條款,不能比示範條款更嚴苛。而該公司簽署人未察覺此不利條款的情況下,仍簽署該保單,違反「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遭保險局予以記點1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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