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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到經濟環境影響,小陳的收入也隨著緊縮。於是小陳開始在思考如何減少不必要的開支,想著想著他發現兩年多前曾經買了一張六年期的儲蓄保險,每年保費也得花上將近十萬元。如果辦理保單解約,以後不需再繳保費,對開支的節省也不無小補,於是他聯絡了當初安排這份保險的業務員。
業務員瞭解狀況後,給小陳一個建議:辦解約能退回來的解約金實在不多,而兩年前的保單預定利率高,保費相對較便宜,投資報酬率高,許多客戶都託他找門路買。不如由他安排一個買主來買小陳的保單,要保人直接變更為買主,買主會全額支付給小陳前兩期已經繳過的保費,後續四年保費讓買主繼續繳納給保險公司,滿期金領到後再交給買主,這樣不是皆大歡喜嗎?小陳聽完後心動了,但是又擔心會不會有什麼風險?到底保單轉讓給別人行不行呢?(困難指數八十%)
適逢景氣低迷、可支用所得的減少,坊間的確已有部分消費者開始動保費的「歪腦筋」,例如小陳想將自己儲蓄險的保單,轉賣給別人就是其中的例子。
變相的「保單貼現」
其實這與國外透過購買重症病患的壽險保單,以取得該保單受益權賺取買價與未來保險給付差額的「保單貼現」(詳見現代保險雜誌第一六七期)亦有異曲同工之妙。
而近來開始流傳起的這種「本土化的保單貼現」,只不過是將國外的死亡保單轉讓方式,變成短期儲蓄保險單而已。保單貼現目前在國內並非合法的金融商品,但若是「本土化的保單貼現」如案例中提到更改要保人的形式就能過關嗎?
無保險利益 行不通
依據保險法第三條規定:「本法所稱要保人,指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向保險人申請訂立保險契約,並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之人。」而針對人身保險的保險利益規定,保險法第十六條:「要保人對於左列各人之生命或身體,有保險利益:一、本人或其家屬。二、生活費或教育費所仰給之人。三、債務人。四、為本人管理財產或利益之人。」
而保險法第十七條另規定:「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無保險利益者,保險契約失其效力。」由此可知,隨意找個買主,更改其為要保人是行不通的,因為要保人對被保險人並無保險利益的存在。
改成債權債務關係 有詐欺之虞
另外,筆者也聽聞有些保戶為了走法律漏洞,符合保險利益的規定,更進一步的做法是:保單原要保人與買主(變更後的要保人)先簽訂一份借貸契約,再到法院公證取得「合法」的債權債務關係後,便能順理成章變更要保人。這樣是不是就萬無一失了呢?
目前多數的保險公司對於要保人與被保險人之間的關係審核比較嚴格,保險法雖然規定了人身保險的保險利益,包含債權人可在債務人所欠的債務金額範圍內享有保險利益,但是為了避免糾紛麻煩,一般保險公司仍不願意承接。
再者,即使保險公司接受這樣的變更,根據民法第八十七條第一項:「表意人與相對人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無效。......」換句話說,日後保險公司發現這樣的情況,契約是無效的。而且,保險公司還能針對從虛偽借貸契約的簽訂、透過法院公證到變更要保人這一過程,提起「偽造文書」及「詐欺」的告訴。
保單轉讓前請三思
事實上,調整保單的方法有很多,倘若想將保單當做一般的有價證券而轉讓他人的話,真的得三思!而想透過購買他人儲蓄險保單以取得較高投資報酬率的人,最好先仔細想想:滿期金的受益人多半是被保險人,萬一你保費接續繳了幾年,等到要領滿期金時,原來的受益人領走後就消失(捲款而逃)......那你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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