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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紅保單新制7月1日上路!為防止銷售亂象及爭議,金管會昨(11)日公布分紅保單新規範,包括商品設計、資訊揭露、銷售行為等皆有相關新規定,市面上3家銷售分紅保單的壽險業者,需重新盤點現有商品是否符合規範,新制上路後,經調整或送審核准的商品才可上架銷售。
保險局副局長蔡火炎表示,分紅保單新制上路之後,新、舊商品內容皆須符合新制規範,若現有商品未符合相關應注意事項,需事先調整;其中,又以綜合型保險方式設計(於主約裡提供傷害、健康給付)的分紅保單影響最大,他指出,由於主約的醫療險、健康險等「非壽險保障」項目不參與分紅,架構較為複雜,因此將這類型的分紅保單列為新型態壽險商品,無論新、舊商品,7月1日前皆需送審核准。
蔡火炎強調,雖然沒有禁止業者將醫療險、健康險放在主約裡,但仍希望業者能將傷害、健康給付以「附約」方式分開設計,且若採附約設計,商品只需辦理備查,不必經過核准。
目前市面上銷售分紅保單的3家壽險公司為保誠人壽、富邦人壽及法國巴黎人壽,對於金管會發布分紅保單新制,保誠人壽率先發出聲明表示,「分紅保單監理相關規範,除了提升分紅保險商品的公開資訊透明外,也有助消費者了解分紅機制、商品設計等,有利分紅保險巿場之蓬勃穩定發展,保誠人壽樂見其成,也將全力配合。」
富邦人壽亦表示會全力配合,至於現售分紅商品皆無須重新調整,僅須依新規範重新送審利潤測試、分紅運作機制文件及相關作業辦法。至於法國巴黎,截稿前仍未表態。
此次新制調整的項目,除了將綜合型保險列為新型態壽險商品、上架前需送審核准,商品設計方面,包括保單紅利計算公式應淺顯易懂、商品應通過利潤測試標準及應設置區隔帳戶等;資訊揭露方面,銷售文件應清楚列出最可能、較低的紅利金額及可能紅利為零的情形;銷售行為方面,業務員不能用保單報酬率與公司股息率、同業保單、銀行存款或其他金融商品報酬率比較,作為招攬話術。
此外,另規定壽險死亡保險金給付不得低於約定保險金額,以及實支實付型醫療險理賠,應符合損害填補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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