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來源 類別 發行日期 閱讀權限
~
不放置新聞 --- --- --- ---
>
<
收件人姓名:
收件人Email:
寄件人電話:
新聞 市場訊息
勞動部:離職後競業禁止條款須符合法定要件才有效,雇主應謹慎合理使用
資料來源:勞動部 | 《現代保險》雜誌 | 2023.11.24 (新聞)

現今新創與科技產業逐漸盛行,知識與技術密集產業的商業機密成為企業重要資產,雇主為了避免勞工離職後洩漏公司機密因而受到損害,常於正式僱用時與勞工簽訂離職後競業禁止條款。離職後競業禁止條款對於保護雇主營業利益固然甚有助益,然因該等約定對具憲法保障工作權、生存權與自由權的工作者有所限制,勞雇雙方是否可以約定並遵循離職後競業禁止條款、其效力如何判斷,對勞資雙方而言十分重要。

我國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9條之1增訂前,實務及學說皆對於上述問題有所爭議,為兼顧勞雇雙方權益之保障,並使審查標準明確化,我國於民國104年12月16日增訂勞基法第9條之1,明定離職後競業禁止條款應符合之4要件(如圖)。離職後競業禁止條款是否符合法定要件,需由法院解釋適用後為最終之判斷,過程中如何兼顧法理與勞雇雙方權益而為之權衡,實務見解值得觀察。

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下稱勞安所)於111年進行「我國勞工離職後競業禁止條款樣態及爭議處理之探討」,藉由爬梳修法後之歷年法院判決,發現實務上對於離職後競業禁止條款部分法定要件之效力仍會存在不同見解的判斷標準,尤其在合理補償的判斷標準。另透過比較法研究,發現多數國家並未全面禁止競業禁止條款之簽訂,但對於條款效力之控制有不同處理模式,有透過明文規定,或雖未立法但透過判例法理之運作,而設有寬嚴不同之限制。此外,透過實證研究發現,實務上有些雇主會先與勞工簽訂離職後競業禁止條款,待勞工提出離職當下,雇主再衡量是否需要禁止該勞工為競業行為;也有部分雇主不在意條款效力,而廣泛與所有勞工簽訂條款之情形。

勞安所除在報告中就法制改善與政策推動提出研究建議外,也特別提醒事業單位,離職後競業禁止條款並非簽了就有效,應謹慎合理使用,避免不當限制勞工轉換職業自由,也提醒勞工注意自身權益,若認為離職後競業禁止條款未符合法定要件,可以訴請法院確認離職後競業禁止條款無效。對於研究報告有興趣者,可至勞安所官網下載,網址:
https://results.ilosh.gov.tw/iLosh/wSite/ct?xItem=40098&ctNode=322&mp=3。

 

 




編輯推薦
健康醫療百科
一出門就汗流浹背 汗臭、體臭有解?
天氣炎熱,走在大太陽底下不出10分鐘就足以讓人汗流浹背,毀掉精心打理的妝容不說,渾身汗臭更令人煩惱。...
市場訊息
台灣人壽:首推團險防疫保單 幫員工補強保障 「疫保安心團體健康保險附約」員工、家屬均可加保
中國信託金融控股公司旗下子公司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台灣人壽」)繼日前推出「安心3...
市場訊息
富邦人壽:積極打造「零距離」綠色金融場景 富邦人壽「電子化授權保險費扣款服務」 保費扣款申辦更迅速
保險科技導入能有效實踐無紙化、邁向環境永續,富邦人壽不斷洞察客戶保險服務需求,藉由創新數位科技的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