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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終將至,勞動部今(10)日提醒,事業單位如有僱用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金制度(勞退舊制)勞工,雇主應依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2項規定,於今(112)年底估算次一年度符合勞動基準法第53條(工作15年以上年滿55歲、工作25年以上,或工作10年以上年滿60歲)及第54條(年滿65歲)退休要件之舊制勞工所需之退休金,事業單位之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餘額如有不足,雇主應於明(113)年3月底前一次補足。
勞動部說明,勞動基準法第56條所定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制度(勞退舊制)自75年11月1日起實施,以促請雇主為其所僱勞工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預做未來支付舊制退休金之用。又為加強勞工退休金提撥制度,充足退休準備,預防及解決雇主突發性關廠歇業,無力支付勞工資遣費、退休金,影響舊制勞工之退休金權益,104年2月4日進一步修正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2項規定,規範雇主應每年估算符合退休要件之舊制勞工退休金,並足額提撥。該項規定並經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16號判決肯認其立法目的係為使雇主提早準備,確保次年度成就退休條件之勞工能獲得法定足額退休金,以強化勞工請領退休金權益之保障,符合憲法第153條第1項國家應實施保護勞工政策意旨。
勞動部進一步說明,尚有舊制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義務之事業單位,截至111年12月底為止為8萬4千餘家,足額提撥準備金比率已達99.8%,有效保障勞工權益。未來勞動部亦將偕同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持續宣導並督促雇主落實法令規定,安定勞工退休生活。
勞動部重申,為保障舊制勞工退休金請領權益,事業單位應依前開規定落實足額提撥義務,估算時可使用勞動部建置之試算軟體(網址:https://calc.mol.gov.tw/pension/labor_priority.aspx),先行進行試算。如有法令或試算軟體使用上之疑問,可撥打勞動部免付費專線1955,或檢附相關資料,逕洽所在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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